最近小芳的爸爸老陳過世了,小芳得知老陳有一棟1000萬的房子,但同時也有不少的負債。
為了避免繼承爸爸的負債,於是小芳向地政士(代書)請教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不過地政士卻說比起直接「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這是為什麼呢?阿明分析給大家聽!
所謂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和債務,將繼承權讓給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如果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沒去辦理拋棄繼承就必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而「限定繼承」只需有一位辦理,其他繼承人都可享有同樣的權利。
而辦理限定繼承後,被繼承人有多少遺產就償還多少負債,如果有剩餘的財產再分給繼承人。
所以大家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有多少負債,或不知道財產是否大於負債,最好辦理「限定繼承」來處理。
想知道「限定繼承」有什麼程序嗎?
如果沒辦理「限定繼承」又會發生什麼事呢?
詳細解答:
【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只需以繼承的
一、限定繼承手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開具「遺產清冊
原因:根據《民法》第1162-2條規定第2項規定,繼
舉例:小明繼承爸爸老王1000萬的不動產,但未去開具
但再過三個月,又有一位B債權人拿出借據聲稱老王也欠他
若之後還有其他債權人要來討債,小明一樣可依比例來還債
二、陳報「遺產清冊」所需文件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全體繼承人名冊
5、遺產清冊
6、陳報人印鑑證明
遺產清冊內容:
1、二年內的贈與視為遺產:依《民法》第1148-1條
2、保險: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未指定受益人的
3、其他:被繼承人的動產與不動產,已知的債權、債務,
三、「遺產清冊」陳報程序(若繼承人有數人,只需一人陳
陳報時間:變成繼承人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陳報資格:未辦理拋棄繼承。
手續費:1000元
流程: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在三個月內向
注意事項: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不得法院
以上是辦理限定繼承的相關程序,大家記得要在被繼承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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