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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保證人的義務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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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保證人的義務及必要性

2020/10/27 | 賣厝阿明 |  15679 | 加入最愛

租賃契約保證人的義務及必要性

台灣夏天越來越熱,阿明出門一趟就好像中暑了!
回家狂吹冷氣也沒有感覺舒服一點,夏日漫漫又難以應付,大家有什麼抗暑的方法可以提供給阿明嗎?由於天氣太熱了,今天要講的事情就不要太複雜,跟大家來分享一個簡單的小常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在租賃契約中,提到「保證人」需與承租人受同樣法律效力的影響。這邊意思是說,若有需要賠償房東損失,但承租人發生了意外無法負擔相關責任的話,那麼在法律上,該承租人的保證人需得無條件承受賠償。法律並沒有規定簽署租賃契約一定要找保證人,但較謹慎的房東會要求房客找保證人一同簽約,才願意將房子出租,而有時房客會認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質疑,便打消租房的意願。

阿明今天就要來告訴你,保證人的法律效果有哪些?而且一定要簽保證人,租賃契約才能獲得保障嗎?

 

詳細解答:

什麼是保證人呢?根據《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也就是說,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這時候就有權找上你,要求你繼承債務。由於好處可能都是債務人拿走,保證人卻要為沒欠過的債負責,在實務上替人作「保」也會被調侃為「人呆」。

保證人分二種,一種是「保證人」,另一種是「連帶保證人」。
前項的保證人可以要求房東先對房客進行財產扣押,在確定無法向房客求償前,是不能直接先對保證人求償的。「連帶保證人」就不一樣了,房東可直接略過向房客求償這個步驟,直接找連帶保證人求償,且該保證人不能提出異議。

一般來說,當租賃保證人會有的問題,不外乎是欠繳租金或未支付違約金等,若被朋友要求做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不論有多親近,也得評估對方的信用、財力狀況、工作穩定性,畢竟目前還沒有法律能夠保障保證人不被求償,所以為了保護自己,寧願不做這個人情,也不要成為冤大頭。

其實,若真的要進入對保證人要求賠償的程序,對房東來說也是費時又費力。俗話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起保證人的條款,房東更應該做的是在簽約前就好好了解房客的背景,並在簽約時,慎重地向房客說明租約內容,倘若房客面有難色、表達不滿,又或者是在租金、押金上提出不恰當的問題,就該考慮是否不應出租,寧缺勿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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