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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說停車位先佔先贏!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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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說停車位先佔先贏!真的嗎?

2021/04/13 |  1931 | 加入最愛

停車位明明是全體住戶共有,但被先進駐者永久佔用,除非有車位者賣屋,車位才有辦法釋出給排順位者,這樣合理嗎?而且目前車位租金極低,曾經向管委會反應過車位應每年抽籤或輪流使用,但因為很少人參與開會,幹事掌握進半的授權書,所有社區問題由少數幾個人決定,所以都被管委會否決了,還有其他方式可解決車位的問題嗎?

 

停車位的問題真是讓人傷透腦筋,有時候買車容易,想要有個停車位反而是難上加難,而大家為了捍衛自己的權益,也難免會有不同的看法或是將事情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但其實關於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除了參考社區內取得住戶共識所組成的規章之外,可以參考內政部公告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喔!

 

列點說明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例。

2.當管委會無法有效協助改善情況時,市政府設置的調處委員會,也是可以利用的資源之一。

 

詳細解答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因為是社區內共有的停車場,不屬於所有權人「專有」的部分,主要仰賴社區自治管理,經過公開、公正的開會程序在社區規章內制定適當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並且經由管委會監督、執行,呼籲住戶將心比心、共同遵守,塑造優質友善的公共停車場。

使用權益出現爭議的話,就算再生氣、再委屈也不能請警察機關或是行政機關強制拖吊喔!

 

而社區的定期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一定比例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和同意,會議中的決議事項才算數。

但如果社區內另有約定,造成決定權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話,再參考第59-1條「直轄市、縣 ()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這時,爭議事件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考慮到當地市政府提出申請,借助專家的專業知識居中協調,提供雙方有效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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