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爸~我朋友說她們家要都更,之後跟建商換到兩間耶!」
爸爸:「喔~那是用民辦都更的方式,這樣他們的權益跟建商有達成共識呢!」
哥哥:「原來如此!」
簡述:
由私人建商主導的都更新模式,負責籌劃和執行整個都更新計劃。新建築物建成,除了屋主分配的比例外,其他資產則完全歸建商所有,這種方式十分常見。
內容:
一、民辦都更是由民間建商主導的都更模式,由建商負責監督、執行和籌措資金,以進行重建和更新。早期的民辦都更主要採用「協議合建」的方式,後來增加「權利變換」的方式,兩者在土地分配上會有所不同。
二、協議合建:是指建商與地主合作開發土地,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和技術,雙方在重建完成後協商獲益分配,通常是按一定比例。這種方式下,獲益分配較為靈活,但也存在著土地價值計算不透明的問題。
三、權利變換:將土地和資金轉換為權利價值,由實施者負擔共同負擔的建設費用,待重建完成後,再將房地總價值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剩餘價值由所有權人分配。這種方式需要政府審查,保障所有權人的權益,但也就缺乏商議空間。
四、實施民辦都更的建商通常委託都更事業機構主導,資金來自建商本身。民辦都更的房屋分配方式雖然可能不如自辦都更時拿坪數所得高,但若能有效利用建商品牌提升房屋價值,都更後的效益將會更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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