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出售房地怎麼課稅?一間房子,可能出現三種稅率
連續繼承出售房地怎麼課稅?一間房子,可能出現三種稅率
【M傳媒房產中心】
近年來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已滿十年,但在實務上,真正讓民眾最容易混淆的,往往不是投資客交易,而是「繼承後出售」的情形。尤其當房地經歷父母相繼過世、子女連續繼承後再出售時,適用舊制或新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稅率多少,往往一不小心就報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日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關鍵在於「被繼承人當初取得房地的時間」。如果被繼承人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出售時就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若取得日在105年以前,則屬舊制範圍。
這裡最常見的誤解是:很多人以為應該看「自己什麼時候繼承」,但稅法真正看的,是「上一手當初什麼時候取得」。
連續繼承怎麼判斷?
當房地發生連續繼承時,例如父親過世由母親與子女繼承,之後母親再過世由子女繼承,這種情況屬於連續繼承。
國稅局說明,在判斷是否適用新制時,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的取得日來判斷;但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則可以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這樣的規定,其實是為了保障繼承人權益。因為在實務上,繼承人可能因為繳納遺產稅、家庭財務安排或照顧遺屬需求,必須在短期內出售房地。若不允許併計前手持有期間,繼承人可能因持有時間過短而適用較高稅率,顯失公平。
一個案例,看懂差別在哪
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父於民國91年購入A房地;106年將其中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107年甲父過世後,其餘1/2持分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111年甲母過世,其所擁有的3/4持分(包含受贈取得的1/2及繼承取得的1/4)再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
這筆交易看似單純,實際上卻必須拆分來源。
首先,甲君自甲父直接繼承的1/4持分,由於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該房地,屬舊制範圍,因此這部分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其次,甲君在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的3/4持分,則必須分開判斷。
其中1/4持分是甲母在107年繼承自甲父,屬於連續繼承。因甲母取得日在105年後,應適用新制。但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將甲父與甲母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自91年起算,已超過10年,因此適用15%稅率。
至於另外1/2持分,是甲母在106年受贈取得,這部分雖同樣適用新制,但持有期間只能從106年起算至112年出售,超過5年未滿10年,適用20%稅率。
同一間房子、同一次出售,最後卻同時出現「舊制免適用」、「新制15%」、「新制20%」三種不同處理方式。
為什麼會這麼複雜?
因為房地合一稅制的核心邏輯,是「取得時間」與「持有期間」。當房地歷經贈與、繼承與連續繼承,取得原因與時間不同,自然會導致制度適用與稅率差異。
很多繼承人出售房地時,只知道「這是爸媽留下來的」,卻沒有進一步釐清每一持分的取得來源與時間。一旦忽略細節,可能導致錯誤申報,被補稅甚至處罰;反之,也可能因誤解規定而多繳稅款。
出售前,先把時間軸釐清
繼承本身是一段家族情感的延續,但出售時面對的卻是法律與稅務的計算問題。實務上建議,在出售前應先整理完整時間軸,釐清每一持分的取得方式(買賣、贈與或繼承)、取得時間及歷次持有人持有期間,再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以及新制下的持有年限稅率。
國稅局也提醒,若對相關規定不熟悉,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協助說明。
房地合一制度並不難,但一旦涉及繼承與連續繼承,細節就變得格外重要。差一天,可能跨越新舊制;差一種取得原因,可能稅率不同。對於準備出售繼承房地的民眾而言,事前釐清規則,往往比事後補救來得重要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