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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新制申報注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逐筆填報、避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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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新制申報注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逐筆填報、避免補稅

2026/01/24 |  60 | 加入最愛

房地合一稅2.0新制申報注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逐筆填報、避免補稅

【M傳媒/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可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設定地上權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下簡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交易所得額,並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合併於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特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也應視同房地交易。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以避免因申報錯誤或疏漏遭補稅處罰,特別整理以下應注意事項:

一、分開計稅房地合一明細表之填報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逐筆完整填報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將交易所得與應納稅額分別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與第135欄。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
當年度交易多筆房地時,每筆交易應逐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將多筆交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合併,用於抵減其他交易所得。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申報
獨資或合夥組織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由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按持分計算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納稅。該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但出售房地的損益仍須於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符合條件股權交易申報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不得列為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應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的帳列成本費用計算,而非以被投資公司帳列房地成本費用計算。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務必完整填報並確保計算正確,避免因錯誤申報遭補稅或處罰,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提供詳細諮詢。

新聞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40

示意圖/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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