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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財產是否課遺產稅?關鍵在時間與財產性質

生前贈與財產是否課遺產稅?關鍵在時間與財產性質

2025/04/16 |  42 | 加入最愛

「生前贈與財產是否課遺產稅?關鍵在時間與財產性質」

民眾若在親人過世後處理遺產事宜,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生前贈與的財產,要不要算進遺產一起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提醒,這其中的關鍵在於兩個條件,包括贈與的時間、財產的性質。

 

為了防止民眾利用「臨終前贈與」的方式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曾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直系或旁系近親屬,這筆財產原則上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應該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這條規定也有例外。國稅局解釋,若贈與的財產在法律上本來就屬於免課遺產稅的類型,就可以排除不計,換句話說,雖然贈與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但如果該財產依法不需要課遺產稅,則該筆贈與不需併入遺產課稅。這項例外規定主要是考量某些特殊性質的財產,其用途或價值已受到法律特別規範,不宜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日前接到一通民眾曾先生的電話,詢問母親於20252月過世,但早在202312月就將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長子,是否會被認定為應課遺產稅的贈與行為?這個案例正好說明了時間點與財產性質的重要性。

 

國稅局回應,這兩筆土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內預定作為公園、道路、學校等公共使用的土地,這類土地具有特殊用途,在取得、移轉或繼承時,依法本來就免課遺產稅。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具有公共利益的特性,政府為鼓勵民眾配合都市計畫,特別給予稅賦上的優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此,即使這筆贈與發生於死亡前兩年內,仍不必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曾先生的情況不會因此多出一筆稅負。這個案例顯示,並非所有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都會被課稅,財產的性質才是最終的判斷關鍵。圖/google map

 

國稅局提醒,實務上若是贈與現金、不動產(如房屋或建地)等一般資產,且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那麼就要注意是否符合課稅條件;但如果贈與的是法規明訂免稅的特殊資產,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就不會被視為規避稅負的行為。此外,其他常見的免稅財產還包括捐贈給政府或公益團體的財產、特定農業用地等,這些都可能在特定條件下享有免稅優惠。

 

國稅局特別強調,若家中長輩有打算在生前安排財產分配,特別是透過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或其他親人時,應當先搞清楚贈與的時間點與財產類別,這將直接影響未來是否需繳納遺產稅。良好的稅務規劃不僅能合法節稅,更能避免日後繼承人間的爭議。

 

最後,國稅局建議,若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可事先向國稅局諮詢,或找尋專業財稅顧問協助,提早規劃稅務事宜,才能避免遺產申報時發生爭議,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畢竟每個家庭的財產狀況不盡相同,專業的建議能幫助民眾在最適當的時機,以最有利的方式進行財產規劃,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達到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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