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10%優惠「出租」就沒了!公益出租、社宅包租代管也算數 稅務局全面清查中
土增稅10%優惠「出租」就沒了!公益出租、社宅包租代管也算數 稅務局全面清查中
M傳媒/綜合報導
民眾出售房地申報土地增值稅,若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除了須符合自住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定期間內不得出租」的規定。屏東縣稅務局提醒,出租認定範圍不僅限一般租賃,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或參與社宅包租代管計畫,同樣屬出租行為,不符優稅條件。
「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 出租就破功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包括俗稱的「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優惠。但這兩項優惠都有嚴格的「不得出租」門檻:
「一生一次」優惠: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一生一屋」優惠:出售前5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公益出租、社宅包租代管 通通算「出租」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出租的認定範圍不僅限於一般租賃。稅務局明確指出,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人,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也屬於出租行為,同樣不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各縣市依住宅法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對公益出租人及社宅包租代管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但這些優惠僅限於地價稅和房屋稅,並不包括土地增值稅。房東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仍屬「出租」行為,出售時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也提醒,公益出租人儘管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該房地仍有出租情事,出售土地時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想賣房享優稅?須滿足「停租期」
若公益出租人打算在出租期滿後出售房地,想適用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10%自用優惠稅率,必須在出售前滿足「一年內未出租」或「五年內未出租」的要件。
換句話說,出租期滿後不能馬上賣房,必須等到符合法定期間內「無出租」的規定,才能申請10%優惠稅率。
屏東6月起全面清查 違規補稅金額可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申報核准土地增值稅案件,如經查獲有租賃情形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該局自今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辦理清查作業。
由於租賃資料建檔及勾稽作業存在時間差,稅務局每年都會針對以前年度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進行後續清查。若發現申報時未據實揭露出租情形,導致不當適用10%優惠稅率,將依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稅,並補徵稅款。
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差距甚大,一旦遭查獲不符資格,補稅金額可能相當可觀。民眾出售房地時,應先確認是否符合各項適用條件,並於申報時誠實填報相關資料,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事後遭補稅,增加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可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稅捐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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