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告「欠費戶」怒告管委會求償10萬!法院判決出爐:這不算侵害名譽權
被公告「欠費戶」怒告管委會求償10萬!法院判決出爐:這不算侵害名譽權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社區公設驗屋費該怎麼分?住戶不繳還被公告「欠費戶」,一狀告上法院要求精神賠償10萬元,結果法院怎麼判?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這起發生在新興社區的真實案例,引發不少管委會與住戶關注。
案件背景:第三方公設驗屋費怎麼分?
判決指出,化名「阿凱」的男子為社區住戶。社區管委會為完成公設點交作業,委託第三方專業單位進行公共設施驗屋與點交,並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討論相關費用分攤方式。
會議最終決議:由全體住戶以「每戶平均分攤」方式支付第三方驗屋費。
但阿凱不滿這項決議,他認為第三方公設驗屋費並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決議的事項,且收費方式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規約,因此拒絕繳納費用。
導火線:被公告「欠費戶」提告求償10萬
之後,管委會在社區公共空間及網站公告欠費住戶名單,列出棟別與姓氏,阿凱因而被列為欠費戶之一。
阿凱主張,管委會公告欠費資訊等同公開點名,使他在社區遭受異樣眼光,嚴重影響名譽與人格權,因此向法院提告。他除了要求確認管委會相關決議無效外,也要求返還已繳納的第三方驗屋費2797元,並請求10萬元精神賠償。
法院判決:公告欠費名單不算侵害名譽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
第一,決議程序合法
社區在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確實就第三方驗屋廠商遴選及費用分攤方式進行表決,且最終決議獲得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程序上並無違反社區規約。
第二,費用分攤屬團體自治範疇
在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下,共用部分的管理與維護費用如何分攤,原則上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實際需求決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法院原則上不宜過度干涉。
第三,公告欠費名單屬事實陳述
管委會公告內容僅列出欠費住戶的棟別與姓氏,屬於社區財務管理資訊揭露,且內容為事實陳述,並未加入貶損性評論或主觀指控,也沒有證據顯示管委會具有故意羞辱住戶的惡意。
法院因此認定,該公告並未構成對住戶名譽權的侵害,自然也不成立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觀點:公告欠費名單合法嗎?
天秤座法律網指出,公寓大廈只要事先在規約上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時的處理方法,其後當住戶積欠管理費時,即得公告該住戶姓名,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但如果規約沒有明文規定,管委會貿然公告住戶姓名,可能觸犯個資法。
對比案例:大陸法院曾判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法院對此類案件有不同見解。成都市青羊法院曾判決,物業公司未經同意在公眾號上公開業主姓名、房號、欠費金額,構成侵犯隱私權。
廣州市荔灣法院也認為,物業公司在電梯張貼欠費告知書,直接公布業主姓名,侵害了業主隱私權。
兩岸法院的判決差異,主要在於台灣法院強調「規約有規定即可公告」,而大陸法院更傾向保護個人隱私。
住戶敗訴定讞
法院最後駁回阿凱的全部請求,包括要求返還費用、確認決議無效以及精神賠償10萬元等。
這起判決也給管委會一個提醒:只要程序合法、規約有據,公告欠費名單並不算侵害住戶名譽權。但如果規約沒寫清楚就貿然公告,小心吃上個資法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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