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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損失還沒判決確定?國稅局:營所稅不能列報未實現損失 | M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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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損失還沒判決確定?國稅局:營所稅不能列報未實現損失 | M傳媒

2026/01/08 |  22 | 加入最愛

訴訟損失還沒判決確定?國稅局:營所稅不能列報未實現損失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營利事業如果遇到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即使預估會有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也不能在營所稅申報時列為損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這是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的「已實現原則」。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3年結算營所稅時,列報了500萬元「其他損失」,原因是客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公司認為損失很可能發生。但國稅局審查後認為,該筆損失尚未經法院判決確認,屬於「未實現」,因此剔除該列報並補稅10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列報未實現損失或費用,包括五大類: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市價下跌損失、職工退休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符合查核準則的備抵呆帳,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或財政部專案核准的損失或費用。除了這些例外,企業日常經營中遇到的商業爭議損失,若尚未判決確定,都不能列報。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務必確認所列損失及費用是否已經「實現」,必要時要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項目,以免遭補稅或罰款。

簡單來說,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已發生、已確定」才可以列入成本或費用。未來遇到訴訟或預估損失,必須等法院判決後才能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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