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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增稅,稅務局提醒申報要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增稅,稅務局提醒申報要點

2025/03/13 |  56 | 加入最愛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增稅,稅務局提醒申報要點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近日提醒民眾,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政府徵收前進行移轉時,可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過,申報土地移轉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符合免稅資格。

 

免徵土地增值稅條件:

檢附證明文件:申報土地移轉時,需向所轄的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證明書上需載明該土地是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適用範圍:僅限於尚未被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才能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後續變更與稅務處理:

若公共設施保留地後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將以以下兩種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

 

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的原規定地價。

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

以此為基礎計算漲價總數額,並課徵相應的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就近至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進行諮詢。透過正確的申報程序與文件準備,民眾可確保合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避免因資料不全或程序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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