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預售屋婚後交屋 房子算誰的?律師曝殘酷真相 | M傳媒
婚前買預售屋婚後交屋 房子算誰的?律師曝殘酷真相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婚前簽約、婚後交屋」的預售屋,在離婚時到底該算誰的? 這個問題困擾著許多夫妻,律師指出關鍵在於「登記時間點」,而非付款時間。一位網友分享自身處境,表示另一半在婚前簽約買了預售屋,婚後才交屋,自己分擔了裝潢與家具家電費用,而頭期款和房貸則由另一半支付,但因另一半付房貸後沒多餘資金,導致自己需負擔更多家庭開銷。
這樣的狀況在台灣相當常見,根據律師雷皓明解釋,關鍵在於物權登記的時間點。即使預售屋是在婚前購買,但只要是在婚後才完成所有權登記,該不動產就會被認定為「婚後財產」。這個法律認定原則讓許多民眾感到意外,因為與一般人的認知有所不同。
剩餘財產分配如何計算?婚前付款可扣除
在台灣,若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對於這種婚前買預售屋婚後交屋的情況,律師楊惠雯透過案例說明:若小明在婚前付了100萬元購買預售屋,婚後與阿花結婚後才交屋,離婚時房屋價值變為800萬元,還有300萬元貸款未還。根據民法第1030-2條規定,小明婚前支付的100萬元可納入婚後負債計算,因此小明的婚後剩餘財產為「婚後財產800萬元」減去「納入婚後負債100萬元」再減去「貸款未清償之婚後負債300萬元」,等於400萬元。
若阿花的婚後剩餘財產為0元,則阿花可請求的剩餘財產差額為:(400萬元-0元)÷2=20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法院判決實務上,對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大多是認定請求「金額」,也就是現金,而不能請求將房屋產權過戶。
家務貢獻與家庭開銷也應納入考量
對於原PO提到因另一半付房貸而需負擔更多家庭開銷的情況,法律上也有相關保障。根據民法規定,婚姻中沒有財產但貢獻心力持家辛勞的一方,也有權利分配另一半的財產。
此外,民法第1030-1條第2項也規定,如果夫或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這意味著對於家庭的各種貢獻,包括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都會被納入綜合評估。
專家的實用建議
面對這類複雜的夫妻財產問題,專家建議可採取以下措施保障自身權益:
首先,妥善保存各項購屋與裝潢款項的繳納證明,如商品房買賣契約、銀行匯款單等。這些單據在離婚訴訟中可作為舉證之用,證明個人對房產的實際貢獻。其次,夫妻雙方可考慮在結婚時約定「分別財產制」,清楚劃分個人財產歸屬,避免日後因房產問題引發爭議。雖然台灣超過九成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但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度也是明智之舉。
對於「婚前簽約、婚後交屋」的預售屋,法律認定與一般認知確實有所落差。
了解相關規定並妥善保留各項貢獻證明,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也維持婚姻關係的和諧。畢竟,婚姻是兩人共同經營的旅程,與其斤斤計較付出多寡,不如坦誠溝通、共同規劃,才能讓這趟旅程走得長久安穩。在愛情與現實之間,取得平衡點才是最重要的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