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奶奶正在馬路上擺放盆栽,這時候曉華剛好路過)
曉華:「奶奶啊~您怎麼把盆栽擺到馬路上?」
奶奶:「好看啊!這邊是我家的地,這樣擺多舒服呀!」
曉華:「可是……這樣會佔用路人用路耶……」
奶奶:「(手插腰)旁邊這排地我家的欸,什麼叫我佔用別人用路,這是我家的地耶!」
簡述:
是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但作公共使用。既成道路的要件是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且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
內容:
一、既成道路是指經過相關政府機構核准,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或經法院判決認定的公共道路,由道路管理單位負責維護。
二、既成道路要滿足以下條件:
1.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的必要道路,不僅是為了便利或省時而設置的道路。
2.道路首次開放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異議。
三、既成道路公用化
1.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且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
2.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故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
四、既成道路稅賦減免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五、與現有巷道不同: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現有巷道(或稱既成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1.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2.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3.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轉移登記手續者。
4.民國79年11月7日法案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簡單來說,既成道路和現有巷道相似處為長期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因此不能私自占用或加設圍籬等障礙物,阻礙通行之便,也不能夠隨意廢止。但現有巷道的認定比較嚴謹,為非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或自願捐獻土地做為道路使用,依法完成土地轉移登記手續,才能稱為現有巷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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