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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該為房客的哪些事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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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該為房客的哪些事負責呢?

2020/10/27 | 賣厝阿明 |  2091 | 加入最愛

房東該為房客的哪些事負責呢?

最近國內旅遊盛行,大家去旅遊的時候通常都選擇住旅館還是飯店呢?
如果預算足夠的話,阿明通常會選擇設備完善的飯店,畢竟出門在外多有不便,還是想選擇設備健全、服務周到的地方會比較安心。在外租屋的人們大概也跟阿明有相同的想法,畢竟一個人住在外面,少了家人互相照顧,當然會希望租到的房子設備完善、生活機能良好,最好房東還是個大好人,能夠幫忙處理租屋生活的大小事。但房東跟房客只有租賃關係,只要房東能盡到租賃契約中所規定的義務,那就算是個好房東了,至於沒有車位、設備不足等等的問題,房客也只好多花點錢來想辦法了。那麼想知道那些是房東該負的責任嗎?

 

詳細解答:
雖然租賃業沒有像飯店那樣的服務,但一樣會守護租客基本的權益,以下由阿明整理出房東出租房子後應該要對房客負的責任。

1.租賃期間內的房屋使用權
租賃契約上最重要的就是租賃期間了,只要在租賃期間房客就有房屋的使用權,一旦超過租賃期間,使用權就會被房東回收。房東若是在租賃期間反悔不租,則必須賠償大約一個月的租金給房客,或者房東在租賃期間賣出了房子,但租賃期限還沒到,新房東如果不想讓房客續租,也必須賠償房客一筆金額。若是房客在租賃期限未到前,自己拋棄房屋使用權,表明要提前退租的話,也得賠償房東房屋空窗期的損失

2.提供符合用途的空間
租賃契約上會限制租賃標的物的用途,例如本房屋系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也就是說一旦所租賃的房屋遭遇意外,例如地震、火災等其他事故,使得房屋失去了最主要的功能,那麼房客便可直接與房客提出解約。因為是房子失去了其主要功能,導致在租賃期間內無法走完合約,房東也就不會向房客收取違約金,但若是房客方面的過失,導致房子無法再發揮住宅的功能,房東則可向房客要求賠償。

3.明確告知租賃範圍及設備
根據法律規定,房東不得以廣告欺騙消費者或誘導並給予錯誤的訊息,所以房東必須在廣告欄位或者是帶客看房時據實以告,租賃範圍、可用設備、公共空間如何利用等等的資訊。若房客發現廣告資訊與實際看屋情況不符,或是入住後才被告知租賃條件與當初合約簽定部份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想辦法履行租約,或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否則就以《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向法人房東(經營租賃事業)要求賠償,或者以《民法》第360條向自然人房東(不以租賃為事業)求償。

4.維護租賃設備正常使用
房東與房客可自行約定各樣設備由哪一方負責維修,確定各自負責的修繕範圍後,依約定辦理,房東有義務在租賃期間維修或使設備正常使用,假使經房客通知應維修設備,卻不給予回應,房客可保留通知記錄,再自行找人維修設備,並備好收據、照片等相關資料,跟房東請領維修款項。另外,雖然房東有義務維修設備,但若因房客之故使設備無法發揮應有作用,房東則可要求房客賠償。

再來說說關於公共安全的部份,房東沒有定期維護基礎設備,例如電線、水管等基礎設備,縱使是因房客使用不當發生災禍,影響到公共安全,除了房客要接受司法審判外,房東也是要負連帶責任的哦!

最後告訴大家在外出租房子多有不便,房東肯對合約負責,其實就是個盡責的房東了。其他如住家安全、找不到停車位、提供飲水機、幫忙處理垃圾這些租賃契約不會規範的事,建議抱持平常心去看待,在簽約前問清楚租賃處的條件,若實在無法接受就找下一個更好的物件,在簽約後才想到跟房東抱怨,那就顯得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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