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遏止短期炒作獲利的投資客,110年7月上路房地合一2.0,針對短期持有課45%重稅,這也讓房地取得日成為大家關注的要點之一。
取得日的認定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所以在新制下,房屋或土地的取得日是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而預售屋則是依照買賣契約日的認定,但也還是有一些屬於「特殊取得」的情形才有例外。
計算持有時間重要嗎?
至於為什麼「計算持有時間」會那麼重要呢?原因是來自於,如果你的房地是在105年以後取得,並且在110年7月以後才交易的話,累進稅率從15%~45%依照持有時間計算。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還沒滿5年的狀況,適用稅率是35%。
『出價取得』類型
房地取得時間會分為「出價取得」及「非出價取得」兩種類型,而房地取得日到交易日(或登記日)就是所謂的「持有期間」。
以出價取得房地的情形包含:購買預售屋或成屋、特定公司半數股權交易等,取得日依照移轉登記日為準,如果是買入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違章建築,則是以「訂定買賣契約日」為基準。像預售屋這種類型也是以「訂定買賣契約日」作為取得日喔!
『非出價取得』類型
非出價取得方式主要有繼承、贈與、信託、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自地自建等。但是像「繼承」與「贈與」兩種取得方式,是可以與前一位被繼承人與贈與人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另外,有些人會在規劃個人資產時,將持有的不動產信託,避免遭他人挪用、抵押貸款等無法妥善運用的風險,這種信託類型的房地取得日認定,會以「對象」來區分。
當受益人跟委託人是同一人時,為委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的日期視為取得日。
如果是不同人,就會以信託契約簽訂日作為取得日。有變更受益人的狀況,就會是依照變更日或確定日。
如果你是「建商」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所取得的房屋或土地,取得日就會依照你的重建計畫和核准日;如果你是「地主」參與都更危老計畫,最後分回的房地取得日則會依照你原本土地取得的時間為準。
基本上,如果你是透過繼承、受贈與、自地自建或個人的自有土地參與合建分到的房屋等情況,只要能夠證明是作為自住用途,則繼承者、受贈人可將過世者、贈與人、原本土地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自住的條件包含: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且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
同場加映:維持稅率的型態
像上面有提到參加都市更新或是危老重建,無論你是自有土地跟建商合建,或是建商的建案,只要是第一次移轉的交易型態都適用20%稅率,而維持稅率10%的是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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