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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事辭典」現有巷道 existing lane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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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事辭典」現有巷道 existing laneway

2020/12/24 | 賣厝阿明 |  2085 | 加入最愛

小華跟小可正在準備建築法的考試,對於名詞常常搞不清楚……

小華:「這是什麼啊?道路就道路阿,怎麼有這麼多種路。」

小可:「唉~ 這些名詞也太難記了….期中考怎麼辦啊」

小華:「感覺不管看幾次我還是都記不起來……」

小可:「還是我們去問看看阿明學長?」

 

簡述:長期供大眾通行超過20年以上,具有公眾通行義務;基地內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或自願捐獻土地作為道路使用,而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的土地。

 

內容:

一、現有巷道在法律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只在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寫道「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二、意思是現有巷道是根據各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來制定,不同地方政府可能有不同的定義,如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定義為「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三、通常現有巷道是指供公眾通行的巷道,以及非法定空地但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供公眾通行的私人通路等。依據各縣市定義略有不同,大多包括以下幾點:

1.道路必須供公眾通行。

2.道路必須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3.民法中規定的公用地役權取得時效通常應達到20年以上。

4.道路通常不包括私人設立的通路,但可能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供公眾通行或完成土地轉讓登記手續。

 

四、在建築法中,有三種容易混淆的詞語,分別是「現有巷道」、「既成道路」和「既有道路」。其中,「現有巷道」和「既成道路」是專有名詞,而「既有道路」是表達意思的通用術語。

既有道路是指「現在存在的道路」,只要是「道路」都可以稱為「既有道路」。

 

五、不同地方政府可能將「既成道路(巷道)」的概念包括在「現有巷道」中,但需要注意的是,「現有巷道」並不等同於「既成道路(巷道)」,前者是更廣泛的概念,包括了既成道路。

 

六、補充說明:經行政機關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如果時空背景已改變,例如地理環境或是人文狀況不同,或是已經沒有繼續供公眾通行的必要存在時,在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前提之下,權衡三方客觀事實(土地所有權、當地民眾通行權及公眾通行之社會功能需求)之後,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該現有巷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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