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的土地供委託人作住宅使用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隨著信託制度的普及,越來越多人將自己的財產信託給他人管理或處分。你知道嗎?如果將土地進行自益信託,而土地所有權人仍將該土地作為住家使用,那麼受託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即僅需按2‰的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以往,只有土地所有權人自己居住的土地才能享受住宅用地稅率的優惠。但如果土地透過信託移轉給了另一個人,受託人也就成為了新的所有權人,將導致原本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享受住宅用地稅率的優惠。
不過,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即自益信託),且這塊土地上的房屋仍然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同時也符合土地信託目的,那麼委託人就可以被視為土地的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相關規定,受託人在持有土地期間,就可以享受2‰的優惠稅率。
補充知識: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這種信託設計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委託人的資產,同時維持對這些資產的控制,而不需要支付贈與稅或其他法律和稅務上的限制。在一般的信託中,委託人將資產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取得對該資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此可能觸發贈與稅或其他相關稅負。然而,在自益信託中,雖然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但信託仍然有效。這是因為在法律上,信託資產已經被分離出委託人的個人資產,成為一個獨立的實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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