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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買房可以不付服務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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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買房可以不付服務費嗎

2020/03/13 | 賣厝阿明 |  8537 | 加入最愛

小明:「好久不見!聽說你最近打算買房了?買房的過程應該不簡單吧!」

小華:「是啊,我一開始是很興奮,但現在想想,也有點後悔了。不過,如果我現在反悔,那我之前付的房仲費用是不是可以不用付了?。」

 

買房簽約後如果後悔解約,需要支付房仲的服務報酬嗎?

房仲們都知道,買賣房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不能掉以輕心。有時即使簽約完成,也可能遭遇突然的解約事件。阿明遇過幾次明明已經簽約後卻反悔的案例。反悔雖然可以理解,但不付房仲報酬才是真的讓人困擾!

 

雖然一些人認為,解約意味著合約不成立,仲介應該不能收取報酬,甚至認為如果已經收取,應該退還。但阿明要告訴大家的是,如果已經簽約了,或者約定簽約,買賣雙方卻缺席或解除契約,仲介仍然有權要求收取報酬。

 

讓我們從法律角度來看,買賣契約不一定要「書面」簽訂才算有效,只要買賣雙方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必要之點包括標的物條件、坪數、價格等。因此,當買方出價達到屋主委託的銷售價格,或者買方出價經屋主同意,即便是口頭或默示的,都算是成立契約。從契約成立的那一刻起,買賣雙方就必須支付仲介居中協調的服務報酬了。

 

「買賣雙方到場簽約」和「履行約定事項」都是契約成立後需要履行的「義務」。因故未到場簽約,就算是違約。如果在簽約後又因故解約,例如買方或賣方反悔,這是違約的法律問題,與支付給仲介的服務報酬無關。不能因為契約解除就不負責,畢竟仲介已經付出的時間成本和斡旋等已經發生。因此,在解約時,買賣雙方必須考慮付出的服務費用和責任,這是解約的一個重要考量。

 

別以為阿明只是在嚇唬大家,過去有很多相關案例可作為參考。例如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646號判例:「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約,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如前述,當買賣契約成立時,就應該支付報酬,就算解約也不影響報酬的支付。

 

至於已經支付的服務費,若解約後能否退還?根據民法第572條所示,如果報酬較居間人的勞務價值過高而失去公平,法院有權根據報酬給付義務人的請求進行適當減少。但如果報酬已經支付,就不能要求返還。簡單來說,就是若因故解約,服務費依據服務內容多寡有減價的彈性空間,但是,如果已經支付給仲介了,就不能要求返還。

總之,阿明要再次提醒大家,在簽訂斡旋金和買賣議價委託書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確保自己真的想要買這間房,而且有能力負擔。別以為只要還沒有正式簽訂買賣契約就沒有責任。否則,可能會付出不必要的代價,真的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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