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舉手問
近期幫在國外工作的家人看屋,房子會是登記家人的名字,房仲說過戶當下一定要本人,但家人說整個購屋流程都可以靠委託書。請問辦理過戶時,本人一定要到場,不可以用中華民國駐外管處所開立的委託書代辦嗎?
說明
基本上,就算人在國外也可以透過海外授權的程序處理房屋買賣,以網友的例子來說,在海外的家人必須親自到台灣的駐外使館辦理海外授權書,就可以委託國內的親朋好友處理國內的房產,不需要親自回國喔!
房仲會堅持親自返台處理的說法,可能是出於善意提醒,希望降低交易風險。
參考解答
依據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9點:「旅居海外國人授權他人代為處分其所有國內之不動產,如未檢附國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或其授權書,應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以配合登記機關之查驗。」
也就是說,旅居國外不方便處理房屋買賣事宜,可依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辦理印鑑證明-
趁有回台灣的時候事先辦好喔!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請承辦人在印鑑證明上註明申請本份印鑑證明的用途,限制使用範圍,保護自己也避免事後有爭議,再將印鑑證明、印鑑章交給可信任的台灣親友代為管理。
2.辦理授權書-
直接在台灣駐外單位(外國的台灣辦事處)辦理授權書的驗證。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官網
揭示「授權人應持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我駐外館處辦理,倘須以中文申請須提示中文姓名身分證件。」待驗證完成之後,再將授權書寄回台灣,交給台灣的親友代辦後續事項。填寫授權書時,記得將授權目的、項目、範圍、時間都寫清楚,免得有缺失需要補正,耗時又費力。
其實除了買賣房屋,出租、贈與或繼承不動產都可以善加利用海外授權書,人在國外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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