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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水利地使用修正辦法,我想租水利地自己蓋倉庫可以嗎? | 安新建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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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水利地使用修正辦法,我想租水利地自己蓋倉庫可以嗎? | 安新建經

2021/10/04 | 賣厝阿明 |  5044 | 加入最愛

去年阿強原本想租一塊水利地,蓋一間鐵皮屋當倉庫使用,但是朋友告知水利地如果要蓋建物,要以出租人的名字當作起造人,還要登記為出租人所有,阿強想想這樣不太划算而作罷!今年6月朋友說農委會有公告新的水利地使用修正辦法,阿強看不懂一頭霧水,想知道現在的修正辦法對他而言,有什麼幫助嗎?

 

去年阿強雖然想承租水利地,卻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蓋鐵皮屋倉庫,因為如果違反水利地的使用規定,有可能面臨罰鍰,並且遭到勒令其限期改善或拆除。

而且在舊制度的規定下,承租人阿強如果在租賃土地上建造符合水利法之建物,除了要用出租人名義當作起造人,還要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但是建造費用要由承租人阿強自行負擔。

當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阿強應無條件拆除回復原狀還給出租人,或者經出租人同意後可以依照現有狀況還給出租人,還可以跟出租人商量同意後,另外訂定土地及建物的租賃條件繼續租用。

 

然而根據110年6月2日,行院農業委員會最新公告的「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不可供單獨建築之非事業用地,可適當地增加隔壁鄰地的所有權人來申購合併使用的機會,以增加土地的經濟效益;同時,如果因承租人於承租的土地有蓋建物的需求,有以下幾點修正方式:

面積500m2以下「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可以辦理公開標售(修正條文第六條)。
增訂承租人可以申請以自己的名義為起造人,新蓋建物者,應經本署同意,繳納權利金後,由本署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自核發之日起算最長以二年為限。

租約期滿時,承租人應再繳納權利金,才能續租;權利金的部分,按市價查估,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權利金。所產生的賦稅、規費及其他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增訂經同意承租人申請新建建物者,應就建物的使用、管理、維護及修繕修正契約。
增訂出租給政府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例外規定,辦理社會住宅使用,免收取權利金。
以本署為起造人,並由承租人負擔建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建物以出租方式提供承租人使用,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本署。
增訂依本辦法處分、出租、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依據新版的水利地使用修正辦法,阿強就可以申請以自己的名義為起造人,並繳納權利金,由水利署核發二年以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相關的稅金、規費等,要由承租人阿強自己負擔;等到租約到期時,如果想要續租,就要再繳納權利金。

水利地非事業用可供建築的土地,有以下幾種開發方式:

自行開發。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
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
面積500m2以下可單獨建築者,辦理公開標售。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者,恐怕就無法申請新建建物囉!

申請建築之基地範圍,包含私有土地或其他公有土地。
承租土地面積達1650m2以上。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訂定之租約,不在此限。
承租人有欠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剩餘租約期限未達二年。
承租地有預定用途。
承租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
承租的土地供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使用,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限制。
阿強想自己租用並申請水利地的開發,除了要評估土地面積大小之外,還要考慮土地是不是在臺北或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另外有沒有欠繳租金的不良紀錄,或是剩下的租約期限太短,都可能造成無法申請成功的因素。

新版的農業委員會修正草案,讓水利地的使用增加許多彈性,同時也增進土地的經濟效益,阿強若要租用水利地蓋倉庫,只要符合法令的規定提出申請,一般都會予以核准,然而對建物的使用、管理、維護及修繕還是一樣要負起相對的責任才行喔!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joi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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