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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被地主封住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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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被地主封住了怎麼辦?

2020/10/22 | 賣厝阿明 |  19703 | 加入最愛

阿明在追劇的時候看過一句台詞,覺得放在哪裡都十分好用:「日常覺得理所當然的事,其實是經過無數人的犧牲和努力所換來的!」。
打開水龍頭有自來水可用、在屋裡的電器不會突然斷電以及有平坦寬敝的馬路通向四面八方,這些很「日常」的事情,只要思考一下,這背後的付出,就知道是得來不易的。

但是如果有一天這些人不想犧牲付出了,那就會發生很嚴重的情況哦!

舉個例來說,大家知道什麼是「既成道路」嗎?
所謂的既成道路就是,地主開放自家土地提供用路人「必要」之通行,且長期以來都沒有提出異議(一般認為是20年)那麼就可以跟政府申請為「既成道路」,不必繳納由土地延伸的任何稅費。
但有些地主會突然覺得無償提供很不划算,就不願提供給一般用路人,把路給封死了!
讓長期經由此路進出的人,面臨無路可出的囧境,這該如何是好呢?

詳細解答:
自家對外聯絡的道路被地主以「私人土地」為由而封住道路,不讓居民通行,其實在台灣是很常發生的事情。常有新聞報導,因為地主突然封路,居民得大費周章地繞遠路回家,或是救護車、消防車不能直接開到家門口,影響救災。

這邊的封路有兩種情況:
一、封住「既成道路」
地主答應提供給居民通行,經過一段時間(這裡的時間,一般認為是20年,但有些縣市規定就算無法提出超過二十年的依據,只要證明時間久遠也可以),
就可向當地政府申請成為既成道路,且政府為了補償地主,會給予稅賦減免,等到政府有了經費之後,就會向地主徵收既成道路,做為公用道路。

有些地主不甘心自己家的地白白獻給居民無償使用,而封住道路或用雜物阻擋居民通行。居住在當地的民眾若要恢復道路的使用權,必須向法院提出訴訟,並證明地主封住的地為對外聯絡之「必要」道路而非「提供方便」使用的道路。
所謂「必要」道路是指把此路封住之後,再無其他可通行之道路,如此為必要。

除了必須是「必要道路」之外,該道路還必須是有「長時間」提供民眾通行的道路,才能以這兩個要件為依據向法院提出告訴。另外還有一種解決方法是居民集資向地主協商購買通行的道路,從根本解決問題。
想知道自己的家附近有沒有私人道路的話,可以從地籍圖查看,只要是沒有畫在上面的路,通常都是地主的私人道路哦!在買房前事先查看,可以省去日後的土地糾紛!

二、無對外聯絡道路
「袋地」指的就是「沒有對外聯絡的道路的土地」。袋地的地主需要向鄰地的地主協調提供對外通行的道路。
若鄰地的地主不同意提供道路,袋地地主可用《民法》第787條第一項,若土地無適宜對外聯絡道路,致使不能產生利用價值,向法院請求「袋地通行權」。

如果通行鄰地,會對鄰地的土地造成損害,則鄰地地主也可用同條第二項,請求賠償所受損害。
但如果「袋地」的產生原因是因為地主自己切斷了對外的聯絡道路的話,就不能向法院請求「袋地通行權」。還有一種不能請求「袋地通行權」的情況是,如果該地讓行人通過,就可以讓土地發揮正常使用的功能,就不能以「不能讓車輛通過」請求通行權;但若是車輛不能通過,就會影響正常使用,那就可以請求「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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