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進了理想的房子,但許多問題要實際住起來才會發現啊
最近有朋友問阿明,因為社區車位不夠,有住戶建議管委會乾脆針對違規停車、非住戶的車輛進行「鎖車」,不知道此舉是否合法合理?
因位聽聞過不少因鎖車而吃上官司的案例。
阿明就跟大家說明一下,一般提到亂停車而強行鎖車時,會牽涉到「強制罪」及「竊佔罪」兩個法律問題。
強制罪是針對鎖車的行為人,一般而言會涉及刑法304條強制罪,也就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雖然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有權利共同決議、制定社區之共有部分、共同事務、違規情事的制止等,以及第23條規定規約中可以訂定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但這些規約若與現行法律抵觸,則無效。
依據憲法第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即使住戶違規,也不能任意限制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力。
而根據內政部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Q&A中,也明文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阿明也強調一點,如果強行鎖車,則吃上官司的會是鎖車的「行為人」,這時候推說是依管委會規定也沒用喔,刑事責任是該行為人自行要承擔喔!
而「竊盜罪」則是針對亂停車的人,依據刑法第320條所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因此,阿明建議,若遇到自家車位被停走等違規停車者,管委會可以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所共同制定的條規來限制、約束住戶行為,施以罰款,如屢勸不聽或通知後並沒有在限期內改善,則交由行政機關或法院來處理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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