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房仲:「美君姐~您上次下斡旋的那間房子,經我們這幾天努力,屋主同意要賣了哦!」
美君:「張sir,因為手頭上有點事要處理,上次付斡旋金的那間房子我不想買了耶。」
張姓房仲:「恩…美君姐,因為賣方已經簽字同意賣出,所以斡旋金轉為定金,如果反悔是違約哦!」
美君:「是喔!! 」
簡述:
違約金是指在合約或協議中約定的一種罰款或補償金,用作當事人違反協議條款時的處罰或賠償方式。也就是按照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進行後續事件,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補償。
→標的物是金錢的話就稱為違約金,但實務上也有約定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內容:
一、違約金的金額和條款通常雙方會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好,可以根據違約的嚴重程度和合約性質而有所不同。
二、違約金的目的是鼓勵各方遵守協議,是一種補償機制,用來彌補因違約而引起的損失。
三、違約金必須在合法範圍內,如果有爭議時可能需要法律程序或談判來確定是否應支付該金額。
四、違約金分成兩種
1.損害賠償預定違約金:指的是違約金將作為因違約所能請求的賠償總額。
2.懲罰性違約金:當發生違約時,可請求違約方不僅要賠償因違約所受之損害,還需要另外支付違約金。
五、民法第252條有規定,當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的情況下,可以透過法院裁決減少到合理的數額。降低的標準,對於損害賠償型的違約金,法院會考慮債權人實際遭受的損害程度;對於懲罰性的違約金,法院會考慮違約的嚴重程度。
p.s.根據過往最高法院的判例,在違約金額太高的實務中,如果債務人是自己自願同意按照合約的規定來履行的話,就不能要求減少違約金。但如果違約金的約定並不是基於債務人的自願,也就是為不公平或者強迫的,那麼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違約金減少到合理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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