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妻子共同買了一間房子,房產登記是共同持有,但妻子之前有與前夫生的小孩,很久沒有聯絡,請問這樣這個小孩還有繼承權嗎?他的繼承順位是怎麼排?妻子可以在生前指定由誰繼承嗎?
答:他仍然會擁有繼承權,因為他屬於您妻子的直系血親,在繼承上他與您為妻子遺產的同一順位繼承人,因為房屋是您與妻子共同持有,因此你們一人有1/2的房屋使用權,因此您與小孩各有一半的繼承權,即各可繼承房屋所有權的1/4。
根據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因此,妻子是不能把全部財產都給別人的,如果他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給別人,您及小孩就可以主張侵害到特留分,就是至少要給您或小孩1/4繼承權的1/2,因此至少要給你們1/8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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