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嘍大家好,我們之前有做一個殘障停車位的影片,
那這個影片獲得很多網友的迴響,那臺北市政府呢可能有看見這則影片(這是我猜的啦)
那就發函內政部詢問內政部營建署,
然後,內政部營建署也正式發了一份無障礙停車位得否選配銷售疑義的解釋函,
那這份函件的就是內政部1100714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
那有熱心的網友分享了這個資訊給阿明
那阿明就想說
好唄,
那我們就這個解釋函來做一個單元,希望能幫助呢想買或者是已經買的殘障停車位,而心裡怕怕的你幫你打一個強心針
那去頭掐尾,阿明就分成以下四個重點來跟大家分享
那第一個重點呢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定停車空間為共用部分,
不得讓授予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者呢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的行為
那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有下列五款是不得約定專用,
那這邊大家腦補一下
那第一點呢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是不可以的ㄛ
那第二點呢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以及呢其通往世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這也是不可以的ㄛ
那第三點
公寓大廈的基礎主要的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以及呢屋頂之構造,這也是不可以的ㄛ
那第四點
約定專用的部分如果有違法令使用限制的規定者,這也是不行的ㄛ,
那第五點,
那就是其他呢有固定的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在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這也是不行的ㄛ
那這邊有說到就是排除以上的項目得以本條例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約定專用
但呢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呢
不可以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的行為
那第二個重點呢
為了推動建築物的無障礙環境,內政部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明定呢無障礙停車位的檢討規定,屬適用範圍者應依規定設置囉,
那該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的概念是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以及呢暫時性的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但他重點來囉,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
那其管理模式呢
與須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用停車位有別這是不一樣啦
那阿明這邊PS一下,
這邊呢
阿明的解讀應該是以停車場法申設置的公用開放停車空間
那第三個重點呢
無障礙車位呢如果屬依法設置之法定停車位者,那依本條例規定為共用部分,那這個部分是可以約定專用的,它跟一般的法定停車位無異
所以呢,沒有限制它選配銷售的對象。
那第四個重點,
那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如為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且呢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室的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那除了法律另有限制外呢
被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好的
這個單元分享到這邊,希望有幫到對殘障車位問題疑慮的你
如果你有任何想法歡迎在文章下方跟阿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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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cast:https://reurl.cc/834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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