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舉手問:已跟房仲簽約,但考慮不賣房了,仲介堅持讓客戶看房,表示客戶如果開價在合約的合理價格內,就必須賣,有這種事嗎?
說明:部分仲介業者為收取服務報酬,會有霸王條款隱藏在合約條款中,例如「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時,買賣契約成立生效。」,進而要求屋主履約賣屋、支付仲介服務費,即使事後因賣方緣故而不賣,仍該支付相對的報酬,並賠償買方。實際上這樣的做法很可能剝奪雙方議約的決定權,違反消保法。
參考解答:
買賣房屋的爭議多在訂金、簽約書、事後想法有異動,如果真的發生上述的案例,可以透過消費者服務中心尋求協助,而維護自身權益最好的方法是簽約前看清楚合約條款內容,詳細考慮、適當刪修都是必要的。
另外,若買方出價,可以使用內政部所頒的「要約書」,房屋仲介業者有義務同時告知消費者,除了交付斡旋金,亦有此項選擇。若買方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但如果選擇依內政部版的要約書,則不需要先付款,簽認要約書內容後,反悔違約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買賣總價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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