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來!這是您的房屋合約,在這裡簽上大名就好囉!」
買方:「好的,沒問題!」(準備簽名)
買方友人:「欸欸!等等!這麼大筆的錢要好好考慮啊!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權,要先把合約看清楚!」
買方:「什麼?!契約審閱權是什麼??」
簡述:
契約審閱權是《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其目的是給消費者於購買前有合理時間去詳細了解業者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這是重要的法律權益,旨在確保消費者對於合約條款的內容、責任、權益、風險等有充分的瞭解,並在同意合約前能夠做出明智的判斷。
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契約審閱權的重要性在於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因為合約條款不明確或隱藏陷阱而導致爭議或損失。消費者應該在簽署合約前,花足夠的時間仔細閱讀合約,並若有必要,尋求專業意見,確保自己充分瞭解合約內容。
1、契約審閱權僅限於賣方(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買賣關係,若買賣雙方皆為個人,就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的範疇,如中古屋買賣。
2、內政部規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不動產契約審閱天數至少要3~5天,至少3天以上的包含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及「住宅轉租契約書」等。至少5天以上包含「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及「成屋買賣契約書」等。
3、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消費者可以主張自身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那麼買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能成為契約內容,且業者不能要求消費者事先支付訂金。
4、契約審閱權是消費者的權利,在法律上無拋棄之規定。若消費者欲自行放棄契約審閱權利,就必須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拋棄審閱期,由消費者手寫放棄審閱期間權利等文字並蓋章。
5. 常見的契約審閱注意事項:
(1)確保條款明確:仔細檢視合約的每一個條款,確保內容清晰明確,不會引起誤解及灰色地帶。
(2)確定權益和責任:確認合約中各方的權益和責任,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3)注意風險事項:審閱合約中的風險條款,了解可能面臨的風險、後果。
(4)尋求專業意見:若對合約內容有疑問或不理解,可以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幫助解釋。
(5)警惕附加條款:留意合約中的附加條款或隱藏條款,避免意外承擔不必要的義務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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