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凶宅無論在市場價值上或是心理瑕疵上,一般買方都希望儘可能避開,而投資客的洗白手法其實也有跡可循。(圖片來源:freepik)
事實上,台灣法律並無明文定義「凶宅」,實務上主要依循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相關函釋。但基於凶宅成因與隨之而來的各種民俗考量、心理壓力,實務上,凶宅的價格通常會比同區域、同條件的一般房屋低估20%至50%以上。這兩者的落差正是吸引投資客的關鍵,他們以較低成本快速介入,並嘗試「洗白」並以接近市價的價格出售,賺取其中的利潤。
以下將解析台灣凶宅的法律定義模糊地帶、投資客的洗白手法,以及他們常用的銷售話術。若萬一買到凶宅該如何救濟、求償,一次了解。
「凶宅」的法律定義與「洗白」操作空間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相關函釋,「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雖然這項認定也還有許多實務的討論空間,但已是最普遍也最核心的凶宅認定標準,包括輕生、兇殺、意外(火災、氣爆)等都算是規定中所指的非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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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是「產權持有期間」與「專有部分」的條件,給了凶宅投資者洗白的操作空間。
如何洗白?模糊「產權持有期間」與「專有認定」
避開「產權持有期間」條件
最常見、最直接的洗白手法,就是避開「持有期間」。通常投資客會在購入凶宅後,短期轉賣給人頭A(通常為親友或合作夥伴)持有。
由於人頭A持有期間內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因此當人頭A將房屋再次賣出時,並無告知買方建物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義務。人頭A所提供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的凶宅揭露義務,已透過人頭轉手關係被合法規避。
模糊「事件發生地點」與「死亡地點」
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如陽台、頂樓等)。這項規定本身雖然是為了界定責任範圍,但在極端情況下,確實可能產生操作空間,投資客可以利用「事件發生地點」與「死亡地點」的模糊性,來操作對外資訊的揭露。
例如若非自然死亡事件的行為發生在「專有部分」(如在家中自殘),但死亡(陳屍)地點在公共部分或送醫後,則該「專有部分」是否構成凶宅在實務上存在爭議。又或者附屬建物如陽台,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仍屬凶宅。但若事件地點涉及約定專用部分(如露臺),實務認定可能比主建物更具爭議。
出租、拉長持有期,淡化市場記憶
此外投資客也會靠著多次交易並拉長持有期的方式,讓買方難以追溯最原本屋主,通常過戶三次以上,很多人就不會懷疑。市場上流傳「租三年、賣不怕」也是一種洗白的方式,先出租數年,等租屋紀錄與鄰居印象都淡化,再重新掛售。
若房屋在出租期間平靜無事,且住過數任房客(或單一長租客)都未傳出異狀,便能大幅降低潛在買方的心理障礙與市場記憶,更能支持賣方「不知情或已淡忘」的主張,降低被認定為「故意詐欺」的風險。
心理戰術:投資客與仲介常用的銷售話術
投資客在完成凶宅「洗白」操作後,也會運用各銷售話術來轉移焦點,並營造價格優勢,更巧妙掩蓋房產曾為凶宅的歷史。如作為洗白的人頭A可能主張「持有房屋期間並無發生任何非自然死亡事件,前屋主的事不太清楚」用以規避法律責任。
或者輕描淡寫「那是很久以前的事了,已經租給好幾任房客,都沒發生什麼事」來轉移焦點,同時強調現實面優點,「總價比周邊便宜很多,CP值非常高」。有時也會營造稀缺感,藉由催促買方儘快下決定,壓縮深入查證的時間。
怕買到凶宅,該注意些什麼?
凶宅的認定基礎是「非自然死亡」這個事實,以及其對房屋價值造成的「物之瑕疵」。這個瑕疵是永久性的,並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消失。作為買方,大多數人的追求,都希望能確保購入的房產,歷史上皆無無非自然死亡紀錄,不論中間轉手了幾次。而想要避開凶宅,有哪些因應方法?如何避免資訊差?
謹慎審閱法律文件,加註條款保障凶宅揭露義務
仔細核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基本,確認賣方在「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的勾選。
而若想要避免人頭轉手造成的資訊落差,可在買賣契約中加註特約條款,強制性排除凶宅瑕疵。例如主張:「本戶若經查證於任一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內政部函釋所指之非自然死亡情事,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賣方返還全部價金及損害賠償,賣方不得異議。」
多方交叉比對資訊:網路搜尋、謄本調閱
在沒有官方查詢系統的狀況下,靠自己實際資訊比對還是可靠的。除了實地走訪鄰居,詢問大樓管理員外,也可利用網路關鍵字搜尋。可用「路名+巷弄號碼」、「社區名稱」搭配「非自然死亡」、「命案」、「新聞」、「社會事件」等關鍵字。再與非官方的凶宅資料庫網站或社群進行交叉比對,但這部分要注意資訊正確性與時效,僅供參考,不得作為法律依據。
此外法律上也可查看權狀與謄本的「歷次移轉明細」,或利用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站查看該地址的交易狀況,若房屋在短時間內(例如2年內)有多次轉手紀錄,且價格波動異常,可能就是人頭洗白的訊號。
面對低價誘惑,寧可錯過、不可買錯
除了各方查證外,也要做好相關的心理建設,任何明顯低於市場行情的房屋,都要有重大瑕疵懷疑,不論是物理瑕疵(漏水、海砂)或心理瑕疵(凶宅)。
另外也要堅持買方權利,不要因物件的其他優勢或賣方的心理戰術而猶疑。在諮詢或請求提出房產資訊證明時,若賣方或仲介不斷閃爍其詞、催促簽約,應立即暫停交易。
買到凶宅怎麼辦?可以求償嗎?二步驟救濟程序
雖然「凶宅」主要依賴內政部函釋、不動產說明書的記載義務以及法院實務見解來認定,並沒有官方定義,但因法院實務普遍認為,凶宅會造成房屋市場價格顯著貶損,屬於《民法》第354條所稱的「物之瑕疵」,因此仍可依民法主張權利。
如果能證明賣方或房仲「刻意隱瞞」凶宅事實,更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追究賣方的刑事責任。
買到凶宅救濟步驟一:立即通知與主張權利
發現房屋為凶宅後,買方必須把握求償的黃金時效:
- 立即通知義務: 買方應在發現凶宅瑕疵後,立即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賣方。法律要求「立即」通知,延誤可能導致權利喪失。
- 主張6個月內權利: 買方在通知賣方後,必須在6個月內主張以下任一權利: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買到凶宅救濟步驟二:主張權利,解約、減價、損害賠償
買方可以依據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法律救濟方案:
- 解除契約(《民法》第359條):適用於瑕疵重大,買方傾向退還房屋並取回全部價金,雙方回復至買賣前的狀態。
- 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適用於買方仍想保有房屋,但要求賣方返還因凶宅造成的房屋貶值價差。實務上減價幅度通常落在房價的20%至40%,需依專業估價認定。
- 若能證明賣方有故意隱瞞(詐欺)情事,買方可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包括因購買凶宅所造成的額外損失,例如仲介費、裝潢費、訴訟費用等,且解除契約或減價的時效不受6個月或5年限制。
凶宅瑕疵想成功求償,「舉證」是關鍵
但是否能成功針對凶宅瑕疵進行求償,實務上仍有許多討論與限制,除了上述的黃金時效外,訴訟中買方必須負擔完整的舉證責任,證明房屋確實符合凶宅的條件,並且造成價值減損。這需要買方多方收集證據,例如透過新聞報導、里長或鄰居證詞、警局報案紀錄等來證明凶宅事實。也需要專業鑑定,試著量化凶宅對房屋市場價格的實際貶損程度,才能作為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的有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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