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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店面生意太好,影響社區安寧,住戶可以舉報管委會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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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店面生意太好,影響社區安寧,住戶可以舉報管委會處理嗎?

2021/05/25 | 賣厝阿明 |  5303 | 加入最愛

哇~這個簡樸又有歷史的社區開了一家甜點店,整個都文青起來了,好多人在排隊等著拍照上傳呢!偶爾工作人員會出來管理秩序,店內規矩也不少,停車、用餐限制、基本禮儀都清楚寫在告示牌上了,看來是很怕造成左鄰右舍的困擾。如果是承租的店面,那就可以理解,但如果是自己擁有的房子,要在這裡經營生意還會不會受到鄰居、甚至管委會的條件限制呢?

 

可從以下兩大列點分野說明:

1.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的保障和共同利益

2.違法的話要找誰

 

詳細解答

不希望寧靜的住家品質被店面生意打擾的話,就選擇社區規劃為純住家的標的產品吧!因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說白了就是管委會不能限制社區一樓改為營業店面,就連行業類別也無法限制,只要這店面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管理相關法規都是合法、站得住腳,那就不能以社區規約來限制區分所有權人經營的權利。

 

話雖如此,但大家住在同一個社區,還是要互相尊重,所以基本上店家的營運不能妨害社區住戶安全、衛生、安寧,例如隨便棄置垃圾、群聚喧囂、排放餐廳油煙等各種惡臭汙染物,又或者是為了方便顧客出入、員工作業動線考量,擅自私設通路、在防火巷弄堆積雜物、開放空間設置柵欄等,都是不被允許的行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除了維護社區公共利益,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所以,從這個地方我們可以看得出來 「擁有一樓之所有權並不代表得自由從事任何營業行為」故應再請要開店營業得老闆要確認社區規約,社區是否有於規約中規範不得從事的營業行為,以免承租或購入後才得知有限制在,要與社區抗戰會更加麻煩!!


而如果住戶營業行為有涉及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需向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而被保險人則為該棟集合住宅管委會與所有住戶ㄛ

 

不管是否有心,為了做生意而漠視法規的話,可以先請管委會出面,進行場勘確認並記下違規事項,提出書面文件,請對方出具使用執照、限期改善,如果情況未見好轉,再向地方主管機關舉證、舉發,違者得被要求回復社區原狀,還可以處以罰鍰、連續處罰。雖然這麼做會撕破臉,有損和諧的氛圍,但一時的容忍會養成日後龐大的隱憂,尤其是不當的瓦斯管線設計、不法的危險營業項目等等,所以適時適度捍衛社區居住品質,必要時請公權力介入為自己相挺,也是營造美好社區環境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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