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政府查核人員帶著文件來訪新成立的房地產仲介公司)
您好,我是地政處人員,來訪查公司設立條件是否確實符合資格,請問負責人以及房地產經紀人證照在公司嗎?
(阿明從主管桌帶著文件走出來)
您好,我是這間公司的負責人,這是我的房地產經紀人證照。
簡述:
民國88年2月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並提昇不動產經紀業的專業形象,「房屋仲介業」正式邁入一個擁有國家證照的行業,不動產經紀人為經紀業必有的附屬執照。
不動產經紀人需要經過考試及一年以上工作經驗才能領照,資深不動產經紀人通常為主管、經理人,負責房屋洽談、場辦(如處理產權、貸款)等事宜。經紀人證照是國家特考,並且設立房地產仲介公司必須具備房地產經紀人證照,公司所有文件都必須經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方具法律效應。
內容:
一、不動產經紀人取得資格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舉辦考試合格,是國家特考範疇。
2. 須具備一年以上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經驗。
二、不動產經紀人工作職掌
1. 綜理房地產仲介公司主管事項。
2. 辦理不動產出租與出售委託書簽約。
3. 辦理不動產承租與承購要約書簽約。
4. 辦理不動產租賃與買賣契約書簽約。
5. 處理訂金收據。
6. 製訂不動產廣告稿。
7. 製訂不動產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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