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違建,就是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照法規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獲得許可並發給執照後才能建築,而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就是違章建築,簡稱違建。各縣市政府機關對於違建物的處理,各有不完全相同的規範和做法,而目前的大原則,是依據「 違建建物產生的日期 」做區隔:(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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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違建 |
既存違建 |
新違建 |
老舊房屋 |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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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83/12/31 已存在之違建 |
84/1/1後 新產生之違建 |
35/10/1日以前台北市區域,及改制直轄市都市計畫公布之前已經存在的違建(新編入文山、南港、士林、內湖、北投五區) |
台中市 |
87/10/1前興建 (改制前原臺中市轄之八個行政區內) |
100/4/20前 興建完成 |
100/4/21後 興建完成 |
60/12/22 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
台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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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4前 興建 |
99/12/25後 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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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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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前 興建完成 |
101/4/2後 興建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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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違建查報權責由各縣市政府及區公所負責,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既存違建(含原舊違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拍照列管:(表二)
新違建,拍照列管: |
舊違建、既存違建,拍照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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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格以台中市為例,各縣市政府規定略有不同。) |
老舊房屋、既存違建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表三)
老舊房屋修繕 |
既存違建修繕 |
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
(此表格以台中市為例,各縣市政府規定略有不同。) |
既存違建查報及拆除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優先執行查報及拆除:大型違建及列入專案處理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之違建。
認定原則如下:
大型違建 |
專案處理 |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 (三)妨礙公共交通 (四)妨礙公共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 |
(此表格以台中市為例,各縣市政府規定略有不同。) |
違建經查報後,如經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得補辦建築執照者,可申請補辦建築執照。新違建除符合上述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依序排程執行拆除。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2360
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373
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676&KeyWord=%e9%81%95%e7%ab%a0%e5%bb%ba%e7%af%89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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