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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認定霧煞煞,要拆不拆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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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認定霧煞煞,要拆不拆誰說了算?

2021/08/21 | 賣厝阿明 |  11229 | 加入最愛

所謂違建,就是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照法規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獲得許可並發給執照後才能建築,而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就是違章建築,簡稱違建。各縣市政府機關對於違建物的處理,各有不完全相同的規範和做法,而目前的大原則,是依據「 違建建物產生的日期 」做區隔:(表一)

 

舊違建

既存違建

新違建

老舊房屋

台北市

 

53/1/1~83/12/31

已存在之違建

84/1/1

新產生之違建

35/10/1日以前台北市區域,及改制直轄市都市計畫公布之前已經存在的違建(新編入文山、南港、士林、內湖、北投五區)

台中市

87/10/1前興建

(改制前原臺中市轄之八個行政區內)

100/4/20

興建完成

100/4/21

興建完成

60/12/22

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台南市

 

99/12/24

興建

99/12/25

興建

 

高雄市

 

101/4/1

興建完成

101/4/2

興建完成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違建查報權責由各縣市政府及區公所負責,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既存違建(含原舊違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拍照列管:(表二)

 

新違建,拍照列管:

舊違建、既存違建,拍照列管:

  1. 合法建物外牆之雨遮,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一樓淨深<1m、二樓以上<0.6m,或位於防火間隔(巷)<0.6m,且不超過各樓層高度,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2. 無壁體花架以竹、木、輕鋼架搭建之,其頂蓋透空率>2/3、面積<30m2,若於屋頂平臺,其高度<2.5m;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2.5m或低於該層樓高,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
  3.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
    • 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 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
    • 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
  4. 合法建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已計入建築面積之空間,加設門窗或外牆者。
  5. 陽台欄杆及女兒牆修建,其高度<1.5m。
  6. 欄柵式圍籬,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高度<2m,牆基<60cm,透空率>70%,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
  7. 外牆外緣之雨遮,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以非永久性建材者,淨高>4.6m且淨深<1.5m,或位於三樓以上,淨深<0.6m 。
  8. 無壁體透明棚架,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高度<3m或低於一樓樓高、寬度<2m,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
  9. 透明棚架,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防火間隔),簷高<3m,面積<30m2,無壁體。
  10. 守望相助崗亭,設置於法定空地,面積<4m2、高度<2.5m,未定著於土地,未占用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未影響公眾通行。
  1. 符合(表三)違建之修繕規定者。
  2. 合法建物,僅在陽台加裝窗戶,而未將原外牆拆除。
  3. 合法建物,四周無壁體,已計入建築面積之空間,加設門窗或外牆。
  4. 高度1.5m以下的陽台欄杆及女兒牆修建。
  5. 合法建物外牆雨遮,非永久性建材,淨高>4.6m,淨深<1.5m,或位於三樓以上淨深<0.6m。
  6. 建物之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的棚架,簷高<3m,寬度<2.5m,無壁體,非鋼筋混凝土造。
  7. 建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搭建透明棚架(不含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其簷高<3m,面積<30m2,無壁體。
  8. 屋齡>20年,屋頂加蓋雨棚,簷高<2m,非為居室使用。
  9. 合法建物,增設往屋頂平台樓梯間(屋頂突出物),面積<30m2,非做為居室使用。
  10. 守望相助亭等類似物,面積<15m2、高度<2.7m,未有基礎定於土地,未占用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
  11.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高度<1.5m,面積<6m2,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鴿舍位於飛航管制區者,應查報拆除。

 

 

 

 

 

 

 

 

 

 

(此表格以台中市為例,各縣市政府規定略有不同。)

老舊房屋、既存違建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表三)

老舊房屋修繕

既存違建修繕

  1. 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3m、面積<3m2、簷高<3m或脊高<3.5m。
  2. 因配合市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3. 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3m,或<原屋簷高度。
  4. 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屋頂突出物),其面積面積<10m2,高度<2.5m,且不作為居室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1. 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
  2. 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做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2.8m。

 

 

 

 

 

 

 

 

(此表格以台中市為例,各縣市政府規定略有不同。)

既存違建查報及拆除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優先執行查報及拆除:大型違建及列入專案處理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之違建。

認定原則如下:

大型違建

專案處理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 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面積>500m2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2. 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屋頂避難平臺規定。
  3. 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4. 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
  5. 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

(三)妨礙公共交通

(四)妨礙公共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

  1. 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市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市府核定優先拆除。

 

 

 

 

 

 

 

 

 

 

 

(此表格以台中市為例,各縣市政府規定略有不同。)

 

違建經查報後,如經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得補辦建築執照者,可申請補辦建築執照。新違建除符合上述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依序排程執行拆除。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O1003-20110401&RealID=13-15-1003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2360

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373

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676&KeyWord=%e9%81%95%e7%ab%a0%e5%bb%ba%e7%af%89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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