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唉…..」
小君:「怎麼啦?唉聲嘆氣的~」
阿明:「我家旁邊的土地要蓋大樓,會擋住我每天都在看的美景,想當初買這間就是因為沒有高樓阻擋窗景……」
小君:「你可以跟對方談談,要求他不要這樣做,或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做法呀!」
阿明:「真的嗎?我可以跟對方討論、甚至要求?」
小君:「真的啊,這是你行使地役權的權利喔!」
簡述:
一般是指按照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者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可以擁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者可以藉此獲取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
內容:
一、地役權原本是指在土地上的特定權利,但由於這些權利已經擴展到包括其他不動產,所以現在更名為「不動產役權」。簡單來說,原本的「地役權」所指的特定權利,現在也包括了不僅限於土地,還包括其他的不動產。
二、根據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簡單來說,地役權是為增加土地利用價值,使地主對他人土地有使用權的一種物權。例如通行權、引水權等都是地役權的範疇。
三、地役權的存在,必須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價值與提升其效益為主要原因。所謂的「效益」包含生活上能獲得的便利,當然也囊括經營上取得的效益,另外也包含非財產的利益,就是具有感情及精神層面上的效益。
四、地役權是一種物權,需經契約設定,也可透過捐助或遺囑成立,可能在土地滅失、供役地被徵收、存續期屆滿、混同等情況下消滅,當消滅時需塗銷登記,於爭議時才能供法院判決。換句話說,地役權是保障土地利用的方法,可以避免因所有權轉移而失去使用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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