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養寵物嗎?
近年來養寵物風氣盛行,無論是養狗、養貓,不少人視毛小孩為家人。
但是帶著毛小孩去租屋,總是容易碰了一鼻子灰,房東大多不喜歡房客帶寵物,相信不少人也有類似經驗,那麼,不租房子,用買的總行了吧!
阿明在這裡提醒大家,如果帶著毛小孩要買屋,也千萬要事先詢問清楚社區是否有訂定「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規章」喔!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規章;第16條也寫明「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雖然立法院初審擬刪除此條文,但至今仍未完成三讀,因此條文仍具有效力,所以購屋前最好問清楚,免得衍生後續糾紛!
那麼,若原本就有養寵物,而後所有權人會議才決議禁養寵物的話,飼主該如何是好呢?
首先,阿明建議,在尚未決議之前,飼主就應多參與社區會議爭取寵物權益,因為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門檻頗高,先決條件為必須要有2/3以上所有權人出席,且出席會議者的土地持分相加必須佔整體土地面積2/3以上;而出席人次當中要達3/4以上同意,決議後還必須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才能成立規約。
若不幸規約通過成立,那麼原本就有寵物的飼主該如何是好呢?
別擔心,咁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住戶若在規約制定前就已經飼養寵物者,就不能以新規定禁止飼養,如果住戶因為飼養寵物而遭到裁罰,則可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那麼,若社區或鄰居中有人飼養寵物而造成他人生活上不便或影響生活,例如飼養危險動物又不繫繩或限制如獒犬或大型鸚鵡等,飼養非常多的寵物造成環境惡臭、噪音等,其他住戶該如何應對呢?
阿明建議,如果該住戶飼養寵物而妨礙了「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造成其他住戶安全疑慮,此時區分所有權人則可以發動「惡鄰條款」,可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住所或拍賣其房屋,不過阿明提醒,這是在「違反法令或規約之情節重大」的情況下才可行,若情況不嚴重,法令也不能強制住戶遷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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