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從公告實施到最後真的上路,浩浩蕩蕩9年之久,終於在114 年正式要上路。上路的同時也代表著原先的《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全部都改以《國土計畫法》為主。
那麼...到底國土計畫分區有哪幾種?如果不小心違反使用又該怎麼辦?現有的建築物不符合國土計畫法使用該不該拆?
新法上路大家心中的疑問也跟著排山倒海的來,免煩惱!阿明今天就來說給各位聽聽!
文章重點摘要:1. 土地使用怎麼分?—2.國土保育地區—3.海洋資源地區—4.農業發展地區—5.城鄉發展地區—6.違反土地使用小心罰則!
▌土地使用怎麼分?
以目前台灣非都市土地都是按照『使用地(土地種類Ex.工業或農業用地/住一二…)』進行現況管制,以長遠來看是沒辦法較完善及全面性的保護土地。而準備上路的《國土計畫法》,則是會依照各縣市國土的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性質進行管制,會分成四種: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簡單來說國土計畫法就是把台灣的土地分門別類,特定種類的土地,會需要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同意通過才能使用,並且每5年可以檢討一次。
▌國土保育地區
主要在保護環境,防止人為破壞,依據保育程度、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佈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A‧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環境敏感程度高地區,如: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棲息環境、國家級重要濕地等,禁止或限制使用。
B‧第二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環境敏感程度低地區,允許有條件地使用。
C‧第三類:國家公園計畫範圍。
D‧第四類:其他必要之分類,如都市計畫範圍內水源、水庫或是風景特定區域等範圍。
就會有朋友產生疑問,如果我家被歸類在國土保育地區的話,會不會把土地上所有建築物都拆除呢?事實上是『不會的!』。
依照《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也就是指原先既有的合法建物還是可以繼續使用及修繕,但是後續如果有增建、改建或重建,就必須要符合國土保育地區容許之使用項目規定。
▌海洋資源地區
除了目前實施的都市計畫區及國家公園外,依據內水與領海現況及未來發展,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加以劃設規範海洋使用秩序,予以分類:
A‧第 1-1 類:依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之各類保護(育、留)區。
B‧第 1-2 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設置人為設施,管制人員、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使用。
C‧第 1-3 類:屬海洋資源地區1-1及海洋資源地區1-2以外之範圍,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使用需設置人為設施且具排他性者。
D‧第 2 類: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未設置人為設施。
E‧其他必要之分類
由於海洋屬於立體的空間,包含了海岸、海洋及海洋資源,而台灣領海面積足足大上領土面積三倍之多,《國土法》中將海洋納入管理,而在《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也特別提到,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加強管制,可以看出政府逐漸正視海洋管理這一塊。
▌農業發展地區
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農業發展使用,會參考農地生產資源條件及生態環境,從原先分成一般及特定農業區,改為之情形加以劃設分類:
A‧第 1 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投資重大農業設施地區。
B‧第 2 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地區。
C‧第 3 類:坡地農地
D‧第 4 類:鄉村區及原民聚落
E‧第 5 類:其他必要之分類,如都市計畫農業區
很多朋友會以為被劃分在農業發展地區,就只能從事農業使用,但其實只要是從事『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等相關土地使用都算合法的。而農舍部分相關管制方現仍在研擬中,申請方式還是會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範圍內,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農舍。
▌城鄉發展地區
提供都市及周邊產業發展需求,依據都市化程度加以劃設,並按發展程度,予以分類:
A‧第 1 類:都市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地區,如:都市計畫內的區域。
B‧第 2-1 類:都市化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地區,如:鄉村區或特定專區。
C‧第 2-2 類:核發開發許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者、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外)、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件或前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
D‧第 2-3 類:此類別屬於地方政府已有具體規劃的土地,主要是避免之後各地產業開發的行為零星長在土地上,在國土計畫中以引導開發的方式,讓業者到未來可以發展的地區做開發土地使用,前提是不能在農地和敏感較高之土地上。
E‧第 3 類: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得予劃設。
假如原先《區域計畫法》被歸類在農牧、養殖、林業等使用地,在國土計畫法中被歸類在城鄉發展地區屬於都市化程度較低的2-1類中,是可以依法申請作為居住或是零售產業等多元使用。
▌違反土地使用小心罰則!
雖然說距離國土計畫法上路還有大約2年左右的時間,但不論是根據區域計畫或是國土計畫,只要違法土地使用都會有罰則!
以現行區域計畫階段,只要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不分情節輕重,通通都要罰6 萬至30 萬間。
未來在國土計畫階段,假如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將依照申請使用性質訂定不同罰則。
A‧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且屬應申請使用許可(一定規模以上,如同區域計畫中的開發計畫)而未申請,開罰100萬至500萬間。
B‧如果是有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但是沒有申請使用許可,是會開罰30萬至150萬間。
C‧沒有依照使用許可計畫進行使用,開罰30萬至150萬間。
D‧違反一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開罰6萬至30萬間。
區域計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0
國土計畫法 §24 §3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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