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欸小明!怎麼辦……我女朋友想要把我在鄉下的土地賣掉,快幫我想辦法阻止她。」
小明:「什麼?可是那塊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你吧?你在擔心什麼?」
小王:「阿對吼!我才擁有所有權啦哈哈哈!」
簡述:
所有權人可以全面支配所有物的權利,可以自由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物,不受他人干涉。
內容:
依民法第765條:所有人在法令的限制範圍內,擁有對其所有物品的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並且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適用於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所有權人可以享有以下權利:
1.使用權:在不改變物品性質或損壞物品的前提下,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使用方法,有利用物品的權利。
2.收益權:享有從物品中獲得的自然收益和法定收益的權利,例如:從種植的果樹中摘取果實,或從出租的房屋中收取租金。
3.處分權:理論上,處分包括法律上和實際上的處分。前者包括將財產權轉讓、限制或消滅等行為,例如:將財產權轉讓給他人;而後者則指對財產進行物理上或實際上的改造,例如:拆除房屋。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
所有權除了全面支配權,也有彈性,所有權人可以將所有權的某些權利轉讓給他人,從而限制或縮減所有權的範圍。例如:所有權人可以將土地的地上權轉讓給他人,這樣一來,該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權就受到限制,轉移到地上權人名下。但如果地上權終止,所有權就可以立即恢復原來的狀態。
除此之外,所有權還有以下特性:
1. 完整性:所有人對財產享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亦能將其權利分由他人享有並行使。
2. 絕對權:所有權人對權利的行使不需他人協助。
3. 排他性: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干涉或侵害。
4. 存續上的永久性:所有權因標的物而永久存在。
5. 社會性: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的使用受法令的限制,如《土地法》、《建築法》和《都市計畫法》等。
6. 所有權喪失包含所有物滅失,所有權人死亡、所有權合法轉讓、所有權被拋棄及所有權被依法強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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