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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三種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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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三種車位」!

2020/09/28 | 賣厝阿明 |  17739 | 加入最愛

一次搞懂「三種車位」!

停車位法定用語為「停車空間」,共分為「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三種類

 

1.法定停車位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按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決定設置的停車位數量,以便讓大樓的住戶能有停車的地方

s多數社區大樓停車位都是屬於「法定停車位」

法定停車場的登記方式以民國80年9月18日内政部函令為界:

80年9月18日以前

法定停車位可能以「主建物」方式登記,有獨立權狀可賣給任何人,也可能以「公設」方式登記,沒有獨立權狀,只能賣給同社區的住戶。

 

80年9月18日以後:法定停車位只能以「公設」方式登記在權狀中,依照登記在「大公」或「小公」不同範圍,導致停車位使用規範不盡相同

Q登記大公怎麼辦

A由住戶共同持有產權,使用權屬於社區住戶,由社區住戶共同協商車位使用方式,常見每季、每年抽簽輪流停車方式..

Q登記小公怎麼辦?

A經由分管協議方式、將特定範圍使用權限指定給有買車位住戶,沒有買車位的住戶就不持分坪數,在支付管理費和房屋税時因坪數不同費用會有差異

 

買賣法定停車位需注意

1.建物權狀裡公共設施坪數是否有加計車位坪數與車位編號(沒車位的住戶就不會登記這項坪數)

2.是否有在住戶規約中加註幾號車位為哪一戶專用,

PS.不論權狀登記時有無登記車位編號,同一建物內仍可自由買賣。

 

2.自行增設停車位

這種停車位可登記為「公設」,也可採「主建物」方式登記,是能「獨立出售」的車位。

若「自行增設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且在構造與使用上無差別,則產權只能登記為公設,限同棟住戶買賣。

若「自行增設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與使用上跟有明顯差別,擁有獨立的區域與出入口,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有編列門牌或地址),即可登記獨立權狀主建物,可以單獨出售

PS另一種狀況是除了房屋本身建物權狀之外,還有一張登記主建物持分建號的權狀,這種車位也是可以賣給同一棟大樓所有權人以外的人

 

3.奬勵增設停車位

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增設停車位換取增加總樓地板面積「獎勵車位」的產權登記比照自行增設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公設,也可以採主建物的方式登記。

若採主建物方式登記有獨立權狀,車位所有權人必須負擔該部份管理費用,若產權移轉也須明確告知買方以免發生糾紛。

根據內政部84年10月3日函令,獎勵停車位使用權並非專有,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除了大樓住戶以外的民眾也能買購買或使用,這部份一直有「外人進入社區」疑慮,但大樓管委會目前也只能道德勸說並無實質約束力。

部分不肖建商利用停車位容積獎勵,將多餘車位對外出售或把獎勵車位劃成交誼廳、KTV等公共設施圖樣對外販售,誘使民眾購買。交屋後才發現公設變成車位,建議大家再購買車位前先問清楚車位的性質。

PS.民國101年12月31日停車位獎勵辦法落日,民國102年以後無此類型車位了(如果還有建案車位屬於獎勵車位,大多是趕在獎勵車位廢止前所申請的建照。)

 

購買停車位時應注意事項:

1.車位種類:為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停車位。

2.權利方式:車位屬於共有部分、約定專用或是專有

3.登記方式:權利範圍如何登載(大公,小公,獨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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