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不動產若有數人共同持有的話,可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指的是數人共享一物,但可在外觀上明確指出個人的應有部分,比如說,5人共有一塊田地,這塊田可明確劃出5個部分讓5人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指的是數人共享一物,但在外觀上無法明確指出個人的應有部分,僅存在法律文件上的「應有部分」,比如說3人共有一間房子,這3人各有法律上三分之一的產權,但實際上使用的部分,並非等於三分之一。
「分別共有」依法律規定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所以與共有人產生糾紛的情形較少,但「公同共有」卻有規定必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才能對資產進行處分,在實務上造成了許多糾紛。
例如,本來跟共有人談好要將公同共有物分割並出售,但共有人卻突然去世,由AB二個孩子繼承這筆共有物,並表示不願意進行共有物分割這該怎麼辦呢?
詳細解答:
在回答問題之前,先帶大家了解「公同共有」的概念。
依據《民法》第827條第一項:「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
公同共有的特點就是在「外觀」上分不出來「應有部分」,
那要想分割「公同共有物」該怎麼做呢?
關於分割共有物的相關法條在《民法》第828條第3項,
這邊注意,《民法》第1164條所稱的「得隨時請求分割
在了解公同共有的基礎觀念後,我們回到原題,依《土地法
但很多的情形是「應有部分」未超過三分之二的共有人想出
若與共有人在協議中未能取得共識,依照《土地法》第34
(簡稱調處會)
調處會是由各縣市設置的制度,提供訴訟以外解決糾紛的管
調處會接受申請後,會用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調處,如
如果協議失敗或者任一方經調處會通知二次無到場,就會有
未到場或在場的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的話,必須在收到調處
其他當事人,如不服結果要上訴的話,其訴訟費用並非由單
那法院又會怎麼分割共有物呢?
依《民法》第824條第二項第一、二款的規定,若不能以
或是將一部分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其他不能分配的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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