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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使用須知

2020/12/30 | 賣厝阿明 |  2902 | 加入最愛

賣厝阿明開站好一陣子了,在這裡發表過不少圖片深受大家喜歡,阿明在這裡向大家說聲謝謝,不過如果需要轉貼、分享,也請註明出處來源,以免違法喔!

 

這幾年網路方便多了,大家接受資訊的管道也變多了,不過網路上的資訊該怎麼使用?

覺得實用的資訊該怎麼保存或分享,阿明今天就來分享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只要把握幾個原則,就可以悠遊於網路世界,不怕違法了!

 

首先,什麼是著作權呢?

依據著作權法所示,保護的著作種類有以下:語文(新聞評論、散文、小說、學術論述、演講、詩、詞、劇本等)、音樂(詞、曲、歌譜)、錄音著作表演(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等)、視聽著作如電影、戲劇著作(如歌仔戲公演戲碼)、舞蹈著作(如雲門舞集的公演戲碼)、美術著作(各種形式的繪畫、素描、書法、自行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圖形(如地圖、圖表、設計圖等)、攝影(照片或其他攝影製作發誓完成的作品,有構圖、取景、角度、效果等的創作性者)、建築(建築物及其設計圖、模型)、電腦程式改作著作

 

而「網路著作權」則是指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提供他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也就是「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也就是說,當你想要上傳、下載、轉貼或傳送他人著作行為時,除了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該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算合法。

 

另外,也提醒一下,法規裡著作權的發生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以,網路上的文章、圖片,就算沒有標示作者是誰,也一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喔!

 

另外依據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 1至第50條、第52 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法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也就是說,當你要轉貼、轉發訊息時,除了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與授權外,還有註明出處的義務。

 

解決了以上兩個難關,只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授權,又記得註明出處,就可以使用了嗎?

這裡涉及到轉貼、轉發、重製等個別的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必須依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的規定加以判斷,主要有四個大原則: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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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Q:著作權保護的著作種類有哪些?

A:語文、音樂、錄音著作、表演、視聽著作、戲劇著作、舞蹈著作、美術著作、圖形、攝影、建築、電腦程式及改作著作。

Q:網路著作權的重點是什麼?

A:當你想要轉發、轉貼、分享他人著作時,必須注意以下:

  1. 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2. 註明出處
  3. 合理使用

Q:舉例而言,網路上抓圖後用軟體修改並在網路上張貼,是否違法?

A:張貼照片的人雖然公開照片,但是並沒有同意其他人可以進行改作,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否則就會涉及對侵害他人著作的改作權和重製權。另外,將改作後的成果張貼到網路上,還會涉及「公開傳播權」的問題

Q:如果不知道原著作是誰,就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了嗎?

A:著作權的發生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以,網路上的文章、圖片,就算沒有標示作者是誰,也一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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