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一棟透天曆要價上千萬,一間公寓的房子只要幾百萬就能買到,是不少人新家的第一首選,但每個月需要繳管理費,還要遵守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是不少人不想購買公寓的理由。
最近就聽朋友說他們公寓的住戶把自家的雜物,堆在自家的停車格,最近受到管委會的警告,揚言再不把東西搬走,就要直接請人來清理了!
該住戶本來不以為然,可是沒想到管委會真的派人來清理停車格上的雜物,該住戶於是跑去和管委會大吵幾回合,最後的結果不得而知,只是從此該住戶就沒再放過雜物。
根據筆者多年走跳房產界的經驗,一聽這件事就覺得毛毛的,管委會的權力真的能大到處理私人的財產嗎?
大家都知道就算是房客遺留在租屋處的東西,房東也要再三確認才能丟棄。
更何況這些雜物是存留在住戶的停車格上,僅憑管委會不滿意就隨意丟棄,是否有無法無天的感覺呢?
今天就來告訴大家管委會在這件事上到底犯了何種錯誤!!
詳細解答:
公寓大廈所謂的管理委員會是由,公寓大廈裡的住戶組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管理其住戶,究其忠旨是只可「管」不可「罰」的一個組織。
公寓大廈裡的停車空間是住戶們的共用部份,為了方便住戶們停車,於是分配專屬停車格,並約定其做為停車使用,讓住戶有權使用之,若其在上面堆放雜物,則違反了當初使用目的,這時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二項來進行勸導。
若勸導不聽,管委會可依同法第9條第四項報請主管機關,交給清潔隊或消防隊等有關單位處理,他們才有權對放置公共空間的雜物做最終處理。
若管委會不經住戶同意,僅憑管委會的決議並不能強制性去做決策,管委會的決議是在住戶們同意之下才能去施行,若住戶對此決議有異議就需要用法律來做處理。
此案例中,管委會私自移走住戶的私人物品,即使已經有事先告知或多次警告,還是觸犯了刑法中的竊盜罪或毀損罪,住戶有權報警將移除的人移送法辦,訴諸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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