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帶著花小豆兒在住家附近散步,走著走著……看到一位婆婆搬盆栽到馬路上。)
阿明:「婆婆~怎麼可以搬雜物到路上!萬一小朋友撞到怎麼辦?」
婆婆:「這裡又沒有人在用,我為什麼不可以放盆栽!」
(阿明低頭向花小豆兒機會教育)
阿明:「馬路這裡是公共的設施,不可以私自佔用防礙行人和車輛哦。」
簡述:
公設用地全名公共設施用地,是指目前正被作為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例如:學校、公園、道路、體育場所、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及其他公共事業用地,應屬公有。
內容:
一、公共設施是為了滿足社區居民或機構之運輸、遊憩、教育、醫療、衛生、通訊、能源等方面之需要而作之公用建設,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得視實際情況,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規模,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42規定,公共設施包括:
1.道路、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三、公共設施用地租稅減免規定
1.遺產稅:無
2.贈與稅:無
3.土地增值稅:無
4.地價稅:私有土地用途及其實際使用情形符合法令規定者,得予減免地價稅(不以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為適用租稅減免要件)
a.道路:免徵。
b.公園、體育場所:10‰;50%~70%。
c.學校:免徵。
d.停車場所:10‰。
5.所得稅:現制移轉免稅,但自105/1/1起,倘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依相關規定課稅。
補充:公共設施保留地
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意思是,在尚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也因為預先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所以為了彌補其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有給予許多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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