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屋下斡旋後,與屋主在房價上已達成共識。
後來在簽約前屋主因家庭因素不賣了,這樣除了拿回斡旋金之外可以要求賠償斡旋金額數目嗎?
問題說明:
賣方毀約是否能要求額外賠償斡旋金。
參考解答:
可以,在支付完斡旋金後若有一方反悔,應查看當初簽署斡旋書上對違約的規定為何,一般市面上的斡旋書都會規定若買家反悔則斡旋金全數歸給賣方,而賣方反悔時可以要求兩倍的斡旋金,例如斡旋金設置10萬,當雙方同意後在斡旋書上簽名,若屋主反悔則可要求除了原本10萬的斡旋金,再賠償10萬的斡旋金。
但實際賠償金額則需依照當初簽署斡旋書上所規定之金額進行賠償;若在議價階段,即房仲收取斡旋金去與賣家洽談時,若賣家不滿意買方出價也不願意降價時,此時議價便為失敗,仲介應退還全額斡旋金,此時賣家不須賠償斡旋金,若以接受議價,簽署正式斡旋書後,便須依照斡旋書所指定金額進行賠償。
若以要約書的型式議價,根據根據內政部的「要約書定型化契約」規定,若雙方已同意買賣後有一方反悔,可要求違約方支付出價的最高3%當作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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