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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合約,建商虛權公設坪數,地主是否可主張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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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合約,建商虛權公設坪數,地主是否可主張解約?

2021/09/03 | 賣厝阿明 |  2773 | 加入最愛

小美有一塊閒置的土地,最近建商看上那塊地,找她簽訂合建分屋合約,雙方簽訂的合約中沒有寫到找補不能超過2%的上限比例,日後小美發現建商竟然灌進了很多公設面積,坪數超過原來的2%,急得跳腳!她想要解約,可以嗎?

 

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人員解釋,民眾若想主張解約,除非是:

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超過3%者,才能行使解約。否則一切仍是要照著合約走。

 

今天阿明就要來告訴大家,建議簽訂合建契約時,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1、要約定公設比,地主簽約應以合建比例分配比(土地開發可建坪數)來分,而不是約定坪數。

2、交屋坪數<合約坪數 (建商全數找補,無上限)交屋坪數>合約坪數 (消費者或地主找補最多2%)

3、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

 

凡事有「白紙黑字」才算數,任何承諾或協議均應明文記載在書面上,一旦有一方不認帳,另一方才有憑證可以主張。

 

詳細解答:

一般俗稱的「公設比」,也就是權狀上登記共有部分占全部登記面積的比例,合約中最好事先約明,以免發生本案例遭灌公設面積的情事。合約中也應約定產權登記時如果有誤差應如何處理,例如找補的計算基準、上限,以及區別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找補金額等。

 

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人員解釋,民眾若想主張解約,除非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超過3%者,才能行使解約,否則一切仍是要照著合約走。

 

地政司人員進一步說明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關於坪數找補部分,主要是在依照第七條中「契約總價」中,契約總價款合計多少錢、土地價款、房屋價款、專有部分、主建物部分、附屬建物陽台部分是多少,這些都要詳細記載明確,看到底是哪個部分坪數短缺了,就乘以當初買賣契約上的價款,藉此來換算找補坪數與價錢。

 

找補金額並非以總價除以建物坪數

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所以建商是否短少或多給住戶面積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找補。

 

 

 

 

參考資料:

https://www.fudee.org.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3%80%90%E9%83%BD%E6%9B%B4%E6%AC%8A%E7%9B%8A%E3%80%91%E5%88%86%E9%85%8D%E5%93%B2%E5%AD%B8-%E4%B8%80%E5%9D%AA%E6%8F%9B%E4%B8%80%E5%9D%AA%E5%88%92%E7%AE%97%E5%97%8E/

【都更權益】分配哲學-一坪換一坪划算嗎/

 

https://www.ey.gov.tw/Page/349B76CABB867CA0/ab4ef9b5-45c8-4fd8-8ee0-904aeb575290

預售屋室內面積誤差找補應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83418d6cb1444ebbc9783817d970472

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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