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舉手問
我與妻子共同買了一間房子,房產登記是共同持有,但妻子之前有與前夫生的小孩,很久沒有聯絡,請問這樣這個小孩還有繼承權嗎?他的繼承順位是怎麼排?妻子可以在生前指定由誰繼承嗎?
問題說明:
1.妻子以前的小孩會對我跟妻子共同持有的房屋有繼承權嗎?
2.在民法上繼承順位是怎麼排的?
3.生前可以指定由誰繼承嗎?
參考解答:
- 他仍然會擁有繼承權,因為他屬於您妻子的直系血親,在繼承上他與您為妻子遺產的同一順位繼承人,因為房屋是您與妻子共同持有,因此你們一人有1/2的房屋使用權,因此您與小孩各有一半的繼承權,即各可繼承房屋所有權的1/4
-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 妻子是可以依民法1189條規定,立下遺囑指定由誰繼承,但根據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因此,妻子是不能把全部財產都給別人的,如果他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給別人,您及小孩就可以主張侵害到特留分,就是至少要給您或小孩1/4繼承權的1/2,因此至少要給你們1/8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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