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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間贈與|注意 | 安新建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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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間贈與|注意 | 安新建經

2023/08/03 | 賣厝阿明 |  2616 | 加入最愛

甜蜜蜜的七夕情人節要來啦!阿豪跟阿花為了慶祝交往一週年,這次情人節阿豪打算討阿花歡心,準備送給阿花「千萬跑車」,不過送禮之前,記得先看完這篇哦!不然不知道朋友間贈與法規的話,送太超過的金額,遇稽徵機關調查到,要補繳欠稅額,還要受罰哩~緊看阿明嘎里共~

 

這篇分成兩個部份來說明:

  • 朋友間可以贈與嗎?
  • 免稅額如何使用?
  • 贈與之後可以反悔嗎?
  • 贈與跟捐贈有何不同?

 

Q1. 朋友間可以贈與嗎?

A: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也應課徵贈與稅。」

 

甘擔來共,贈與沒有限制說只能給親屬,想要將財產送給沒有血緣的人是可以的,所以朋友之間感情好~贈與當然沒問題,但是同一年度贈與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時,記得一定要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觸法哦~

 

  1. 法規出處:https://pse.is/53u6nt

 

Q2. 免稅額如何使用?

A:可以贈與給他人的財產,其實範圍相當廣,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現金和房產;但股票,甚至是礦業權、漁業權等也屬於財產,所以要規劃移轉時,以下2點可供大家考量:

1.免稅額度可分批使用:

可以分幾次分別贈與,只要在當年度(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免稅額就OK啦!阿恩姑,若是處理像是房子這種大項目,要是慢慢每年移轉房子部分持分的話,雖然可以省下贈與稅,但移轉時間通常很長,過程中所需要花費的代書費、地政規費、土地增值稅也會增加,因此這款ㄟ建議可事前規劃或是請專家協助!才不會省了小錢結果花大錢啊~

2.免稅額度可整批使用:

就是一次性贈與,一擺攏乎伊~好處是相關辦理費用可能會省一點,再來朋友若是在同一天給了A方100萬元,給了B方100萬元,這樣也是可以的,剩下的免稅額度44萬元,需在當年度用完,若當年度沒用完是無法移轉到其它年度的哦!

Q3. 贈與之後可以反悔嗎?

A:可以哦~但是否可以撤銷,依照民法第408條,要看贈與標的是不是已完成移轉,舉例來說像是送現金、珠寶、黃金這些動產的話,只要一經「交付」給受贈人,就發生移轉的效力,已發生效力的贈與行為是不可以撤銷的;但若送「不動產」或「股票」,因還有「過戶」手續才能移轉,在這期間贈與人若反悔,仍然可以撤銷。

 

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則視該贈與有無附帶條件而依情形行使撤銷權

1.   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意思是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贈與契約有約定受贈人需要履行一定負擔,而在財產已經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卻沒有依約履行時,贈與人可以依照民法規定撤銷他的贈與。

 

例如:爸爸將名下一棟豪宅贈與兒子,條件是兒子要與爸爸同住,並且負責扶養爸爸到終老,但是兒子獲得千萬豪宅後,將爸爸趕出豪宅不願與他一同居住,就符合未履行其負擔,爸爸可以向其子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取回豪宅所有權。

 

2.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

(1)民法第 416 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該項撤銷權應注意第2項之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3.民法第 419 條之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簡單來說,俗稱「防不孝條款」,一旦遭到受贈與者辱罵毆打或不願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提出舉證有上述侵害或不履行行為,根據民法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

要注意到的是,撤銷權的時效是從知道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如果不行使即會消滅;又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侵害或不為扶養之行為,但贈與人卻表示原諒,於此情況,撤銷權亦會消滅。

  1. 法規出處:https://pse.is/54uw8m

 

Q4. 贈與跟捐贈有何不同?

A:依據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意思是說,送東西給別人要經過別人(受贈人)同意才有效力啦!雙方都要同意,不像捐贈,只要單方表示就可成立。

實際上,捐贈通常是一般民眾將金錢、物資、服務、身體器官等資源,無償提供給像是宗教團體、慈善機構、弱勢社群等,這些有愛心for公共利益ㄟ行為,依法還可以列舉扣抵所得額,就是鼓勵大家一起來多做好事!

  1. 法規出處:https://pse.is/54av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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