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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住戶欠繳公共費用時,有損其他人的權益,我有甚麼方法能使他繳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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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住戶欠繳公共費用時,有損其他人的權益,我有甚麼方法能使他繳費嗎?

2020/12/02 | 賣厝阿明 |  1748 | 加入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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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欠繳公共費用,請問我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外,還有甚麼方法可以自救嗎?

 

問題說明:

當住戶欠繳公共費用時,有損其他人的權益,我有甚麼方法能使他繳費嗎?

 

參考解答:

社區有許多設備是大家一起使用的,這些設備的維護與修繕都依靠著住戶們共同分擔,如果有人欠繳費,難免會使公共利益損失,大樓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設立公共基金,其中的「管理費」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委會或由管理負責人向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收取,若發生欠繳情形,管委會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因支付命令只要異議即失效,若住戶欠繳管理費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經催告繳納卻仍拒繳,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法院判決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若經法院判決確定,即可對該住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若該住戶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經管委會或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促請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便能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比如房屋總值1000萬,積欠費用達10萬元時,仍未改善便可訴請住戶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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