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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後再繼承怎麼課稅|取得日、持有期間、新舊制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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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後再繼承怎麼課稅|取得日、持有期間、新舊制一次看懂

2026/09/12 |  9 | 加入最愛

配偶贈與後再繼承怎麼課稅|取得日、持有期間、新舊制一次看懂

文/賣厝阿明知識+

夫妻之間贈與房地產,常被視為家庭資產移轉的一種方式,但房子之後再由下一代繼承,房地合一稅的認定就會出現差異。

關鍵在於,稅法把「取得日」和「持有期間」分開處理;配偶贈與與繼承也各有不同規則。

一、配偶贈與本人出售 取得日可以往前追

財政部106年3月2日解釋令規定,配偶受贈房地後,由受贈配偶本人出售時,取得日可以回溯到夫妻第一次互相贈與前,原配偶最早取得該房地的日期。

例如:

先生91年買房 → 106年贈與太太 → 太太自己出售

太太出售時,稅法上的取得日可以回到先生91年的原始取得日。

這項規定也納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

二、受贈配偶死亡後 下一代改走繼承規則

受贈配偶死亡後,下一代取得房子的法律原因已經變成「繼承」。

依房地合一作業要點規定,因繼承取得房地,取得日原則認定為繼承開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日

因此:

先生91年買房 → 106年贈與太太 → 太太111年死亡 → 小孩繼承

小孩取得這筆房地時,已經不是配偶贈與,而是繼承。

這時候要改用繼承規則判斷新舊制與持有期間。

三、繼承後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繼承人的取得日雖然是死亡日,但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把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一起算進來。

例如:

太太106年受贈房屋,111年死亡,小孩111年繼承後出售。

小孩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把太太從106年至111年的持有期間一起計入。

這代表「取得日」與「持有期間」是兩回事。

四、配偶贈與會切斷連續繼承的往前併計

連續發生兩次以上繼承時,持有期間可以一路往前併計。

例如:

爸爸91年買房 → 107年死亡 → 媽媽繼承 → 111年死亡 → 小孩再繼承

這種情況屬於連續繼承,小孩可以把爸爸、媽媽的持有期間一起算。

但如果中間是:

爸爸91年買房 → 106年贈與媽媽 → 111年媽媽死亡 → 小孩繼承

106年的這一段是「贈與」,不是「繼承」。

因此,小孩不能透過「連續繼承」規定,把持有期間一路追到爸爸91年。

小孩只能併計媽媽從106年受贈後的持有期間。

五、同一間房可能同時出現新制與舊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曾公布一個很典型的案例。

甲父91年買房,106年把其中1/2贈與甲母;甲父107年死亡,另有1/4由甲母繼承;甲母111年死亡後,兒子再繼承並出售。

結果同一間房出現兩種課稅方式。

106年受贈的1/2:

這部分是甲母透過配偶贈與取得,兒子繼承後出售時,從甲母106年取得開始計算,進入房地合一新制。

107年繼承的1/4:

這部分屬於甲父死亡後由甲母繼承,再由兒子繼承,形成連續繼承,可以一路併計甲父持有期間。

同一間房、同一次出售,最後可能因為取得來源不同,而分成不同持有期間與稅率計算。

六、舊制判斷看被繼承人原始取得時間

財政部104年8月19日解釋令規定,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後繼承並出售,原則仍可適用舊制。

因此,繼承案件在判斷房地合一新舊制時,不能只看繼承發生日,還要回頭看被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與取得原因。

一張表看懂

情況 取得日認定 持有期間
配偶贈與後由受贈配偶本人出售 可回溯原配偶最早取得日 可依回溯後日期計算
一般繼承 繼承開始日 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連續繼承 各次繼承開始日 可一路併計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配偶贈與後再由下一代繼承 下一代以繼承規則認定 可併計最近被繼承人持有期間,贈與前原配偶期間無法用連續繼承往前併

情情提醒

配偶贈與本身享有特殊取得日回溯規定,但房子後續再發生繼承,稅務身分就會改變。

同一間房在不同時間、不同取得原因下,可能出現不同的新舊制判斷與房地合一稅率。

夫妻規劃房產贈與前,除了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也要把未來繼承與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一起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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