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處理房屋問題多年,常遇到住戶和管委會起爭執的案例,但也不少住戶間的糾紛由管委會擺平,說起來,管委會好像掌管了很大的權力,到底「管委會」是什麼?管委會的規範有法律效力嗎?今天阿明就來跟各位開示~
其實管理委員會的角色比較像是依法行事的「執行者」,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決定的事來辦理,也就是說,有關公寓大廈的共同事物和涉及的權利義務,都是由住戶決定,決定後委由管委會執行,住戶才是社區事務的「決策者」!
阿明舉幾的常見的例子來說明管委會合理管轄範圍和住戶間的關係:
問:如果管委會規定晚上10點後不得倒垃圾,否則要罰錢,合法嗎?
答:若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後的結果,管委會只是公布並且執行,當然有效。倘若開會時根本沒討論過,單純由管委會的成員自行規定,則該管理辦法是無效的。
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後公布管理辦法,規定停車位除了停車外不能放置其他東西,這樣不是損害了我的使用權嗎?這種規定有效嗎?
答:
一般大樓的停車位分為「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三種,就「法定停車位」部分,在產權上的法律性質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之「約定專用部分」。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本質上屬於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人之「共用部分」,而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使用、收益或處分,均透過法律或規約之方式進一步加以限制。例如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因此,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決議所形成的規約,那麼專有或約定專用的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收益,就應受到區分所有人規約或使用執照用途之限制(管理條例第15條)。
問:社區內的公共設備報修率偏高,而每次維修後沒多久,又添購新的產品,感覺管理費用不合理使用,區分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查看財務收支狀況嗎?
答: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如同前述討論,管委會是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執行、代管事務,當然有義務定期公告財務狀況,如果管委會拒絕出示財務收支狀況及會計帳簿等,可以向主關機關投訴!
問:我只是社區內房屋的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也可以要求查看財務收支報表嗎?
答: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因此,即使只是承租人,但也具備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因此要求查看帳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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