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一個現象叫做「孤獨死」,指的是獨居者在屋內過世後,由於鮮少與外界接觸,經過一段時間才被發現的事件,而通常這類的獨居者都是無親朋好友的。
根據新聞報導,在2018年時已有超過280萬的台灣人選擇單獨居住,每年發生「孤獨死」的人數也在逐漸攀升中,若在租屋處發生了無任何親友的房客突然死亡的事件,大家知道該如何解決嗎?房客遺留下的物品又該怎麼處理呢?
阿明這邊有簡單的四個步驟,若真的不幸遇到獨居的房客在租屋處死亡,只要依照這些步驟冷靜處理,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嘍!
詳細解答:
第一步驟:保持現場完整,馬上報警
發現房客遺體的第一時間,不要胡亂移動遺體也不要亂動其他物品,儘快冷靜下來,並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告知現場情形、報出租屋處的地址。在警察到來之前,可以站在房門外等候,確保沒有閑雜人等闖入。
第二步驟:聯絡合約上的緊急聯絡人
這邊建議各位房東,租賃合約除了紙本之外,最好再建立一份電子檔放在雲端上,如果發生像房客意外死亡這樣的突發情況,就可以立刻用手機調出雲端檔案,聯絡當初填寫的緊急聯絡人。(若無緊急聯絡人,則交由警察聯絡)
尤其是租屋處距離住家遙遠的房東,更應該有電子檔備份,如果房客臨時有合約問題要詢問,也比較方便查閱。
第三步驟:與繼承人協議契約終止(若無繼承人,則申請法院判決)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同條第3項規定「……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且發生該情形,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這邊要注意,法條寫明了「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意思就是規定房東不得擅自終止租約、處理屋中遺物,否則繼承人可依法控告房東。
若找不到該房客的繼承人或根本沒有繼承人的話,房東也必須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請求「終止租約」的判決。
第四步驟:清理房屋、處理遺留物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意思就是,若租賃合約有寫下對遺留物的規定,在找不到承租人或繼承人的情況下,房東可直接照合約規定,對遺留物進行處置;合約若沒有寫明對遺留物的規定,那房東得定相當期限通知承租人或繼承人來處理,在期限過後仍沒有回應,才可視為拋棄所有權,由房東直接處置房客的遺留物。
至於處理的費用可直接從押金扣除,不夠的部分可尋求法律途徑要求承租人或繼承人給付。
最後小提醒,房東最好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對於「終止租約」、「處理遺留物」的辦法訂定詳盡的規範,才能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時的麻煩,更快速地解決事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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