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近看房, 看到有個新住宅建案的使用分區是『風景區』, 想請問這個到時買賣是否會有什麼特殊規定或限制呢?
說明:
在土地的使用分區管制上分成了"住宅區"、"風景區"、"農業區" 、"市場用地等等地目,有了這些使用分區管制, 在土地使用上就不會紛亂同時也對區域發展的特性。
風景區的部分則為維護大自然環境,管制更為嚴格, 風景區內建地其實跟一般建地差不多, 也是看當地發展狀況決定價直性, 但管制標準是不同的。
建議: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俱樂部。
六、遊樂設施。
七、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紀念性建築物。
九、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但土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十、飲食店。
十一、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 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 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 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 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 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 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 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 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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