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違建又漏水,賣方可以說不負責嗎?阿明:違建歸違建,漏水歸漏水
文/賣厝阿明知識+
「阿明,我買了一間透天,交屋後才發現車庫會漏水,仲介說那是違建,所以沒有瑕疵擔保,我是不是只能自己吞?」
最近有粉絲私訊阿明這個問題,語氣裡滿滿無奈。
先講結論:不要聽到「違建」就以為自己不能主張權利。違建和漏水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很多人以為「違建不受法律保障」,所以只要買到違建,後來發現漏水、壁癌、排水不良,就只能自己認賠。這其實是常見誤解。
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精神,賣方要擔保的是房屋在交付時,沒有減少價值、減少通常效用,或減少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法律並不是用「是不是合法建物」作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是要看這個問題是否影響房屋價值或使用功能。
白話說,如果漏水問題在交屋前就已經存在,而且買方簽約時並不知道,賣方原則上仍可能要負瑕疵擔保責任。賣方不能用「那邊是違建」就把責任推掉。
阿明幫大家拆開來看。
如果賣方已經明確告知「這個車庫是違建」,買方也知道仍然願意購買,那麼未來若該違建遭主管機關依法拆除,這種行政拆除風險,買方要再向賣方主張責任就會比較困難。
但漏水是另一件事。
違建被拆,是違反建築管理規定所產生的行政風險;漏水,則是房屋使用功能上的瑕疵。買方知道某部分是違建,不代表買方也知道那裡會漏水,更不代表買方同意承受所有隱藏問題。
所以正確說法應該是:買方知情的違建風險,和賣方未揭露的漏水瑕疵,要分開判斷。
不過,阿明也要提醒,並不是所有漏水都一定能向賣方求償。
關鍵會回到幾個問題:漏水是不是交屋前就已經存在?賣方有沒有告知?不動產說明書有沒有記載?買方看屋時是否明顯可以發現?契約裡有沒有特別約定?賣方是否有保證無漏水或故意隱瞞?
如果賣方早已清楚揭露漏水狀況,買方也明知仍願意購買,賣方責任就可能降低。相反地,如果賣方沒有告知,不動產說明書也沒有記載,交屋後才發現漏水,買方就應該立刻蒐證,並儘速通知賣方。
這裡有一個很多人會弄錯的地方:不是發現瑕疵後「6個月內通知」就好。
依民法規定,買方受領房屋後,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如果發現瑕疵,應該立即通知賣方。如果是一般檢查不容易發現的隱藏瑕疵,日後發現後也應該立即通知。至於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原則上要在通知後6個月內行使;自交屋起經過5年,就不得再主張。
所以交屋後發現漏水,第一件事不是等,也不是只在心裡生氣,而是要立刻拍照、錄影、保留對話紀錄,必要時找抓漏、水電或土木專業人員出具檢查或估價資料,並以簡訊、LINE、存證信函或其他可留下紀錄的方式通知賣方。
阿明也提醒買方,簽約前一定要看清楚不動產說明書。違建位置、增建範圍、是否曾漏水、是否曾修繕、屋況現況,都要盡量確認。如果仲介或賣方只用一句「這裡有增建」帶過,最好要求寫清楚,不要只靠口頭說明。
同樣地,賣方與仲介也不能模糊告知。不是口頭說一句「這裡是增建」就什麼責任都沒了。若明知房屋有漏水、壁癌或重大屋況問題,卻沒有據實揭露,後續仍可能衍生瑕疵擔保或損害賠償爭議。
阿明總結:違建不等於漏水免責。
買方若明知某部分是違建,未來可能要承擔遭拆除的行政風險;但如果漏水是交屋前已存在,賣方又沒有清楚告知,賣方原則上仍可能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買房時記住三件事:
第一,不動產說明書要看清楚。違建、漏水、壁癌、修繕紀錄,都不要只聽口頭說法。
第二,所有溝通盡量留下文字紀錄。仲介或賣方說過什麼,日後都可能是重要證據。
第三,交屋後發現問題要立即處理。拍照、錄影、找專業檢查,並儘速通知賣方,不要拖到權利睡著。
阿明提醒買方:
買房不要怕問,更不要怕查。真正保障自己的,不是聽誰說沒事,而是證據、契約與事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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